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唐山市渗坑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政办字〔2017〕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唐山市渗坑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0日
唐山市渗坑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廊坊市大城县工业区污水渗坑问题教训,严厉打击利用渗坑排污、恶意倾倒工业废水和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确保全市水环境安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渗坑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和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市政府决定自5月份起至8月份,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渗坑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整治目标
全面排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渗坑水质及纳污情况,严肃查处因利用渗坑排污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置、科学修复监测超标的渗坑。
二、排查整治重点
本次排查的渗坑包括正在或曾经排放、倾倒、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经监测超标的有积水且无防渗漏措施、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沟、渠等(以下统称渗坑)。
本次排查整治的重点:一是对2013年已经排查出并经过修复整治过的渗坑开展“回头看”,对治理未到位、存在反弹现象的,纳入整治范围;二是涉及“十五小”“新六小”“散乱污”企业的水排放去向及达标情况;三是涉重金属企业的排放情况;四是取缔、关闭企业是否到位;五是涉有毒污染物企业废水排放情况;六是涉及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用水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排查阶段(5月10日至5月15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全市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和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相关要求,科学制定渗坑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全覆盖、地毯式排查,逐个进行监测,切实查清辖区内渗坑底数、排污源和污染物,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无遗漏;对水质超标的渗坑要监测底泥和周边土壤,对底泥和土壤超标的要监测地下水,并形成渗坑污染排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渗坑排查情况以及对水质、底泥、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情况等)。各地要对排查出的渗坑建立台账并登记造册,建立完整的档案材料,并于5月15日前,将工作实施方案、排查工作报告、《唐山市渗坑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和《唐山市渗坑污染排查整治工作联系人回执》(见附件3)报唐山市渗坑污染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环境保护局)。
(二)整治阶段(5月16日至7月20日)。
对排查出存在工业污染的渗坑,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制要求,制定修复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目标和完成时限,实行台账管理、逐一造册备案;7月20日前完成所有渗坑的修复整治工作并监测达标,并对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整改双到位,同时,将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请各地分别于5月30日、7月20日前将《唐山市渗坑污染排查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唐山市渗坑污染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督查汇总阶段(7月21日至8月20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渗坑污染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加强跟踪问效、开展后督察,确保整治效果,杜绝反弹。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地渗坑污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内渗坑污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认真梳理、汇总,形成总结报告,于8月15日前报唐山市渗坑污染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孙文仲副市长为组长,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牧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唐山市渗坑污染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精心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的专业技术支持和指导帮助,确保渗坑污染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渗坑污染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严密组织,认真开展渗坑污染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出的所有污染渗坑,明确整治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高标准、严要求,全力开展渗坑污染排查整治工作,严肃查处涉渗坑环境违法行为。有明确排污责任单位的渗坑,由排污单位组织修复;无明确排污责任单位的渗坑,由当地政府负责妥善处置。
(三)注重整治效果。对排查出的渗坑,要逐一进行监测,确定排污源和主要污染物,科学评估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程度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整治工作按照排查—监测—确定—制定修复方案—处置—修复—验收的过程进行,科学制定修复整治方案,实施精准修复,确保整治效果。
(四)严惩涉事企业。对发现利用渗坑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高限处罚、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非法排污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直至关停取缔,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遏制利用渗坑排污的违法行为,彻底消除非法排污源和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全市土壤和水环境安全。
(五)加强信息公开。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公布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群众及媒体监督。各县(市)区要在5月15日前在政府网站及报刊等媒体公开渗坑污染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以及排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渗坑排查名单、监测情况等);5月31日前公开修复方案(内容包括渗坑修复整治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等情况);7月20日前公开渗坑修复整治完成情况(内容包括修复结果、污水处置、监测达标、验收等情况)。
(六)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认真组织督促检查,指导辖区内渗坑污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查整治动作迟缓、打击非法排污不力、修复进程缓慢等问题,严禁排查整治工作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确保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市环境保护局要结合环境信访、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经当地排查后仍发现存在渗坑的,将采取挂牌督办、约谈等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存在包庇纵容违法企业、隐瞒不报等问题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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