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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

  • 文件标题: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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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字〔202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巩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成果,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决定对我市钢铁、火电、焦化、水泥、玻璃、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执行排放特别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市钢铁行业(长流程钢铁企业)、火电行业(燃煤电力企业、企业燃煤自备电厂、燃气混烧电厂)、焦化行业、水泥行业(含独立粉磨站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玻璃行业(平板玻璃和特种玻璃)、有机化工行业。

二、执行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执行要求

(一)钢铁行业、火电行业、焦化行业、水泥行业、玻璃行业厂界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限值执行150微克/立方米。

(二)钢铁行业、焦化行业、有机化工行业厂界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

(三)钢铁行业执行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火电行业执行燃煤电力企业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

四、其他要求

(一)将以上排放特别要求纳入涉及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由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变更相关企业排污许可证,按照特别排放要求许可。

(二)通知中未涉及的污染因子仍执行《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相关要求。

(三)所有新、改、扩项目执行排放特别要求。

(四)《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钢铁、火电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唐政字〔2021〕30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同步废止。

附件:

1、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doc

2、燃煤电力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docx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9日

相关解读:《关于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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