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办字〔202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改善城市停车环境,解决停车难问题,促进全市城市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按照规划引领、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深入挖掘可利用土地、地下空间等资源,科学规划建设城市停车设施,面向社会有序开放机关单位内部停车场,原则上不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规划停车位,切实解决停车难、收费乱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城市新开发建设地区严格执行配建停车位标准,新城区、新建筑不欠新账。老城区、老建筑尽力补配补建停车位。推动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到2022年底,新增城市公共停车位不少于1.7万个,补齐历史欠账。通过持续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建配建停车位,逐步降低路内停车位比例。力争到2023年底,路内停车位比例降到5%以下。到2025年,基本建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推进智慧停车管理和资源共享,中心城区、商业区、办公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得到显著改善,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保障土地供应
1.科学规划布局停车设施。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科学编制和完善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要依据城市及交通发展的目标和战略,统筹考虑现状及未来停车供需关系,制定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总体目标,明确停车设施布局、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时序。以社区、街道、商圈为单位,测算城市中心区结构性停车位供需数量,合理布局停车设施,解决结构性供需矛盾。按照差别化供给策略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综合考虑城市功能、人口、土地、交通等因素,合理划定停车分区,科学确定不同分区差别化的停车设施发展政策、供给和管理策略。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作为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建立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机制,以年度为时间节点,评估规划落实情况,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措施,保证规划项目的落实落地。
市中心城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开平区、丰南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其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级停车设施规划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保障停车设施用地供应。中心城区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当采取有偿使用方式公开出让。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停车设施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统筹考虑现状及未来停车供需关系,在规划阶段为中心城区、商业区、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重点停车难区域,预留公共停车用地条件和建设空间。制定盘活存量用地、闲置用地建设停车场相关鼓励政策,鼓励盘活利用存量用地建设停车场,闲置用地建设临时停车场,对营利性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5月10日前完成市中心城区闲置用地统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二)分类推动建设,加大设施供给
1.加快补齐公共停车设施缺口。持续开展公共停车设施补短板行动,2022年全市新增公共停车位1.7万个,补齐公共停车历史缺口。注重在中心区的大型商业、医院、车站、学校等各类公共服务中心、大型公建设施附近,挖掘可利用土地、地下空间等资源,统筹安排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城市中心城区建设比例不得低于年度任务的40%。公共停车场用地选址要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满足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建立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月通报、季督查工作制度,确保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完成。〔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配足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城市新开发建设地区严格执行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配建指标应符合《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规定,一律不欠新账、不留缺口。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关,保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符合相应配建标准,配足停车设施。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加强竣工验收管理,杜绝停车设施缓建、少配。
严格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按照规划条件审查停车设施设计方案。同时,为确保配套停车设施与居住小区同步建设,结合我市审批制度改革,在建设项目协同审查和方案联合审查阶段,公安、城管部门作为审查单位参与联审,依照《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建及建设导则》对停车设施配建数量进行审查,审查不通过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强化批后管理、严控规划核实。加强建设项目批后管理日常巡查工作,重点对停车设施是否按照规划许可批准方案实施进行核查,并严格按照批准方案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未按照审批建设的,一律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确保停车设施同步建设到位。
根据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水平,定期对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动态调整,适度提高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位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停车场(配建的附属商业面积除外),在规划审批时可根据总建筑面积、超配建的停车位建筑面积等情况,给予适当容积率奖励,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规定,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逐步补配补建既有建筑停车位。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设计阶段,留足配建停车位。在老旧小区改造时,因地制宜,结合小区实际情况补齐配建停车位。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更新改造,结合片区综合治理和停车资源共享等方式,提出居民停车综合解决方案。兼顾业主和相关方利益,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享共管模式,各县(市、区)可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加快清退超配路内停车位。通过持续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建配建停车位,尽快置换清退超配的路内停车位,还路于民。定期分析路内停车位对交通的影响,一路一策、一位一研,对使用率低、严重影响交通的路内停车位,逐年缩减、合理清退,保证人行道、自行车道的连续性、安全性。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路内设置停车位,应书面征求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未经市政管理部门同意设置的路内停车位限时清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充分挖掘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学校操场、公交场站等用地的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保证地下与地上设施统筹兼顾。做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与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效衔接,在满足战时功能布局前提下,充分考虑城市停车服务功能,加大改造和利用力度,用于补充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或城市公共停车位。鼓励和引导各地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用作停车设施。2022年,利用人防工程新增唐山交大园等1700个地下停车位。2023年以后,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持续将适合停车的人防工程改造为停车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新城投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6.推进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研究制定立体停车场、停车楼项目建设管理和用地支持政策,制定激励措施,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充分利用城市各类边角空地和地下空间,大力推进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停车楼建设,并做好临街停车设施立面美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及时总结建设经验,扩大立体停车设施服务范围,推动城市立体停车设施发展。每年新建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中,立体停车设施占比不少于20%。〔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三)规范停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1.推动停车设施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既有停车位效能,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在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停车共享示范,工作日鼓励内部人员公交出行,将内部停车位面向行政服务对象开放,夜间错时向社会有序开放,和附近居民小区共享停车资源。推动企业单位、商业设施、写字楼、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夜间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可由专业停车企业统一经营,实行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经营模式。新建小区富余的配建停车位以租赁方式供社会使用,降低配建停车位空置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加强停车秩序管理。健全停车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统一规范的收费、经营、管理政策。规范公共停车设施备案标准和流程,强化停车基础信息数据采集、更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受理处置群众对停车管理方面的投诉、举报。严厉打击占用公共资源私设停车位行为,加强对违法占用道路停车、僵尸车等查处力度,维护良好停车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对重点区域实施限时停车、即停即走等管理措施,提升停车位周转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推行城市智慧停车服务。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设、管理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统筹路内、路外停车资源,完善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泊位诱导、电子支付等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减少寻位绕行时间,方便群众就近停车。鼓励全市探索实施实行统一运营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智慧运营服务。2023年底前,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接入停车泊位2.3万个。督促智慧停车经营单位定期更新车位布局、泊位使用、收费标准等数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全面推行电子计费,实现无人值守、自动计费缴费,推广使用“ETC”“先离场后付费”等快捷收费方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新城投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提高公共交通保障能力。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城市公交线网和站点布局,实现城市道路公交服务全覆盖。加大公交专用道建设和使用监管力度,增加城市中心区及交通密集区公交客运能力,全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30%以上。加强出行停车与公交换乘无缝衔接,在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建设换乘停车设施,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加强配建停车位使用管理。对于闲置的配建停车位鼓励向社会开放,封闭小区设置访客停车位,对小区外道路停车集中、停车位闲置率大于20%且闲置时间超过4个月的小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市人防办制定政策,引导配建停车位的出售、出租,提高资源利用,降低闲置率。〔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防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三、政策措施
(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城市停车设施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既有停车库(楼)内部改造为机械式立体停车的,可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办理安装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等手续,不再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相关各部门制定加快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安装的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二)建立差别化收费机制。停车收费政策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综合考虑交通拥堵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中心城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停车难区域实行高收费,城市外围实行低收费,一般区域正常收费。同一区域内,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繁忙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差别化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三)完善投资经营激励政策。对停车需求大、收益较好的中心城区、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经营,重点建设立体停车场或既有停车场实施“平改立”改造。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可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动停车产业化发展,在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四)完善停车法规标准体系。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加快起草《唐山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城市交通实际,编制或修订地方性停车设施管理法规,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提供法治保障。健全停车设施标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或修订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制定完善智慧停车管理标准、停车设施运营规范、停车管理服务规范等,为全面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四、组织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主管部门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时间表、路线图。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加大工作力度,按照“一城一策”的原则,抓紧制定本地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加快解决停车难问题。
(二)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停车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局、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全市城市停车设施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共同研究政策,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负责本地停车管理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城市停车治理格局。
(三)强化督导考核。市政府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和评价,加强督导调度,层层压实责任。对工作开展不力、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工作推进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和评估,督促各地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推动城市停车治理能力提升。
(四)加大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对停车设施治理工作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良好环境。开展群众参与体验活动,充分吸收广大群众意见建议,不断优化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有效提高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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