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政府食安办 唐山市民宗局
2016年4月14日
(公开类型:依申请公开)
关于加强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清真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我市清真食品质量安全,保护和促进清真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现就加强我市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清真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清真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管理清真食品市场,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加强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清真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自觉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坚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为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清真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清真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政策体系,强化监管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诚信守法水平,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全市清真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严格清真食品源头治理
(一)严格经营管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业、单位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中要配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原料采购、屠宰、仓库保管、主要烹饪等关键岗位,须配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从业人员中应配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清真食品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生产工具、仓储设备必须保证专用。
(二)严格全环节管理。清真畜禽按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并依法接受检疫。生产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的企业(含清真餐具清洗消毒企业),生产线要严格分开,原料和生产成品要分别储存和分别运输,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得混编、混岗;清真食品的生产过程必须是在符合食品加工卫生条件、无清真禁忌物污染的环境下进行; 清真食品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以进货查验、质量承诺、问题食品报告、下架、召回、退市、销毁等为主要内容的自律制度。食品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要建立以审查入场经营者资格、食品质量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制度。已建立食品检测室的商场、超市、市场要认真开展食品质量检测,发现问题食品及时登记报告并依法处置。
(三)严格包装物管理。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名称、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不得印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案,不得将清真食品包装物出售或者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
(四)严格进货台账管理。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清真肉及肉制品和调味品必须逐一进行详细登记,提供供应商出具的有效证明,并保存有关批次的清真证明材料,建立台账。
三、建立完善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
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涉及点多、面广,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系统性,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作为清真食品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综合整治工作。各级民宗、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工商、质监、卫计委、农牧、城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和日常监管,围绕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敏感节点等开展经常性地联合执法检查,强化执法手段和执法力度,逐步形成“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格局。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清真食品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组织查处违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实体的联合检查;及时通报清真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
农牧部门:负责清真畜禽养殖环节及定点屠宰厂(场)定点屠宰资质审核和肉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清真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无公害畜禽产品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清真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租、转借定点屠宰证书和制售不合格肉品等违法行为,强化清真肉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组织实施畜禽产地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及时通报清真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环节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健全完善清真食品行业信用档案、台账,严格规范清真食品储存、运输等管理;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食品原料的安全监管,监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及台账登记等制度,开展清真食品监督抽验工作;组织查处违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方面的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开展清真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重大事故查处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及时通报清真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
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做好清真食品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工作;依法加强清真食品市场消费维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清真食品商标、广告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清真食品商标侵权、假冒、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清真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通报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信息,提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建议。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清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同民宗事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实施清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健全完善清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流动清真食品摊贩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监管执法工作。及时通报城区占道经营清真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清真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等各类犯罪活动;配合做好清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通报清真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
四、加强对清真食品管理的组织领导
清真食品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要求、责任部门和工作任务。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提出清真食品的监管任务和具体措施,因时因地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措施可操作、整治见成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多层面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进一步普及清真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认知度和维权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强化社会监督,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清真食品行业的监督管理,增强监督管理的覆盖面。
(三)凝聚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建立由民宗、食药监、工商、质监、农牧、公安、城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并着力建立健全清真食品信息通报和案件应急处置机制,对发现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迅速果断依法处置,严厉打击。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清真食品生产监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安排,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准确掌握清真食品监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适时开展督促指导、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
唐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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