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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94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0-15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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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建议字[2019]第28号

费书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唐山市住宅楼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检验

2018年,我市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开展12315护民生专项行动,开展了红盾质量维权行动,强化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厉打击商品质量和消费服务领域的违法经营行为。其中,针对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工作,一是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河北省安委办的有关要求,唐山市从2018年6月13日起,在全市系统内开展了为期半年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二是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管,依法实施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类商品质量检测。抽检电动自行车类商品77批次,对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商品的经营者依法进行了查处。三是对2017年度电动自行车类商品质量抽检的后处理工作进行回头看,进一步规范抽检程序及后处理工作流程,扩大抽检结果的适用范围,提升商品抽检的影响力。

2019年,将继续强化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管,加大抽检批次和频率,并针对2018年抽检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经销商,开展有针对性的跟踪监测和强化监管力度。一是积极构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类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努力提高监管工作水平。积极推动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健全电动自行车类商品经营者和行业协会自律机制,集中解决经营行为不规范、售后服务无保障、维修服务质量差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逐步实现政府和社会对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类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共治。二是切实发挥12315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强化大数据综合利用,实现电动自行车市场重点领域、重点主体、重点商品的监控和分析,形成消费维权分析报告,为实施有效监管提供参考。三是拓宽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方式,注重强化事前预防。积极推进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指导,面对社会及时、有针对性的发布消费提示、消费警示,倡导消费者树立健康、科学的消费理念,不断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构建以事前防范为主、应用信息化手段依法履职的长效监管机制,督促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完善各项制度、依法履行应负的主体责任。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消费维权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行政执法的成果、便民服务的举措,及时揭露并曝光电动自行车制假售假等违法侵权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大力提高对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的质量,进一步净化消费环境,努力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强化物业管理职能

2018年,我市印发了《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唐安办[2018]46号)和《在全市物业管理小区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唐住建发[2018]190号),部署了电动车治理工作的要点及步骤,建立了以市住建局为行业指导,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单位为具体检查督导单位,各物业企业为实施主体的管理责任体系,全力推进全市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工作的开展。一是推动新建电动车库(棚)及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2018年,我市开展电动车自行车消防安全治理工作以来,通过推动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安装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使小区电动车集中充电、集中停放安全管理更加规范化。目前,各县(市)区物业小区共新建电动车库(棚)209个,新建电动车充电设施2408个。二是加大小区违章停放电动车治理力度。治理行动开展以来,我市各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依据属地管理明确划分责任,重点对一批在建筑内、共用走廊、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内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清理,并加强日常巡查管理。2018年全市共清理涉及违规停放电动车建筑1360处,清理涉及违规充电电动车场所2138处,清理违规停放、充电电动车13526辆,张贴发放电动车火灾防范宣传资料25265份。通过上述工作的开展有利保障了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增强了物业小区业主对电动车充电及存放的安全意识。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加大对全市物业管理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小区日常巡查治理,力争通过综合治理,提升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规范化。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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