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卉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我省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学界定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标准
为科学界定防疫物资储备标准,进一步规范物资保障工作,2022年1月28日,我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起草了《唐山市疫情防控物资储备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储备标准”),并通过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了第一轮意见征集。储备标准以单个病人、医护人员、流调消杀人员、疫情防控执勤及重点场所管控人员为测算单元,针对医疗救治、核酸检测、隔离留观、流调消杀、疫情防控执勤和重点场所管控等流程,分场景对使用的防护用品、医疗设备、检验及实验室设备、药品、消杀用品等物资进行测算,即:总体物资储备数量=(医疗救治日消耗+核酸检测日消耗+隔离留观日消耗+流调消杀日消耗+疫情防控执勤和重点场所管控日消耗)×30天。近期,我市将结合全市本轮疫情应对,开展防疫物资实际消耗情况调研,与承担医疗救治、核酸检测、隔离留观等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座谈,全面了解情况,掌握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对测算标准进行调整优化,完成意见征集后全市印发执行,确保储备标准更加科学精准。
二、关于完善疫情防控物资轮储制度
采购的防疫物资达到使用期限而未使用只能进行回收和强制报废,造成资源浪费。自2020年疫情开始,我市在防疫物资保障过程中已意识到此问题,并提出了建立物资轮储制度的设想,即:供应方对即将到期的物资进行调换。虽经多轮协商洽谈仍无法实现。主要原因在于供应方不愿或无法承受临近保质期物资的回收再销售压力。我市只能通过调整物资出库顺序的方式进行对临近到期物资进行提前发放,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
2021年以来,我市在实物储备过程中借鉴了代储模式的部分经验。对已完成采购工作的防疫物资,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及物资消耗情况施行分批次供应。在提出供应要求之前,防疫物资由供应方进行存储。同时,通过协议条款对供应物资的生产日期提出了明确规定。供应方提供的防疫物资,保质期1年(含1年)以内的,供货时距失效期须在3个月以上;保质期1年至2年(含2年)的,供货时距失效期须在6个月以上;保质期2年至3年(含3年)的,供货时距失效期须在1年以上;保质期3年及以上的,供货时距失效期须在2年以上。通过此举,最大幅度的降低了物资过期风险。
三、关于构建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代储制度
2021年,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防疫物资充足供应,我市建立了防疫物资企业代储制度。将消耗量大、储备成本高、通用性强的防控物资纳入代储清单,与应急物资相关生产、流通企业签订物资代储协议,委托相关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进行生产、筹集、采购、入库、储存。本轮疫情发生后,我市延用2021年管理模式,对15种防护消杀类物资的招标比选采购。并按照实物储备30%、企业代储70%的比例与中标供货单位签订了代储协议。代储内容涵盖了医用外科口罩、N95口罩、医用连体防护服、医用帽子、医用检查手套、酒精、84消毒液等主要防疫物资。这些物资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由物资保障组向承储企业发出供货通知。承储企业接到供货通知5日内供应代储物资的50%,10日内完成全部代储物资的供应,进一步降低了应急保障成本,提高了保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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