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67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8-21 11:18     
【字体: 】     打印

马红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规范宠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情况

《动物防疫法》第六章第五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唐山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截至目前,我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7家、病死畜禽暂存点41个、病死畜禽专用运输车37辆,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以病死猪为主,兼顾其他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体系,各级财政资金对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二、下步工作措施

宠物管理及尸体处置,涉及公安、农业、城管、卫生等多个部门,由于立法缺失,目前缺乏统一的协调主管部门,各部门权责不明晰。待国家、省制定和完善针对宠物保护、宠物殡葬的相关政策及法规,明确宠物殡葬主管部门后,我市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落实监管责任,为宠物殡葬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下一步,我市将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动物诊疗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宠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协议,如在动物诊疗机构产生宠物尸体,一定在保证防疫安全的情况下将宠物尸体交由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同时,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六章第五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规定,加强宠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宣传力度,使宠物饲养者自觉履行宠物尸体无害化处理义务,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唐山市人民政府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