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
总则
一、为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的机制和制度,促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实现以制度办事、以制度管理的目标。根据局工作职能和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则。
二、全局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开放创新、富民强市,把新唐山建成科学发展示范区、建成人民群众幸福之都”这个总战略、总目标,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民族宗教事务水平。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接受群众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行政机关。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业务处室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要进一步转变服务职能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领导职责
五、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依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领导全局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六、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代表局对外行使工作职责。
八、局长外出期间,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九、建立健全领导、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贯彻上级重要指示、部署全局性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财务预算、收支审核、人事任免、奖惩、调动、年终考评及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十一、安排阶段性工作及各处(室)需要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局务会议决定。
十二、出台涉及民族宗教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适当形式听取有关部门、宗教团体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督导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落实上级党委、 政府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依法行政要求
十四、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严格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部门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十五、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发布,保证社会周知。及时清理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于下发后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十六、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工作安排部署
十七、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要求,参照省民族宗教厅工作安排,提出全市年度民族宗教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十八、认真履行市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当好参谋,根据全市工作中心,制定工作重点。
十九、指导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并在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行政监督
二十、加强对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接受各界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令行禁止。
二十一、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清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加强全系统和机关内部监督,主动征询并认真听取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来访。
二十三、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加强政务公开,及时发布政务信息。
二十四、实行《机关作风监督卡》制度。机关工作人员下基层和在机关对外来人员服务时,必须向服务对象出示《机关作风监督卡》,征求意见和建议。请服务对象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办事公平程度、廉洁自律情况”分别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监督卡》可投入机关专设的意见箱,也可邮回机关纪检组。纪检组负责收集反馈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针对存在问题向党组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审批制度
二十五、机关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一口对外、一门受理、一次告知、一站办公、一地办结”的方法。因实际行政审批事项较少,经市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行政审批工作在机关进行,不再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审批工作由政法处一个窗口对外行使行政审批职能。
二十六、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要一次性明确告知当事人办理事项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等;对申办材料不齐、手续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相应的办理程序;对暂不予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行政审批事项要达到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二十七、行政审批要按时办结。按照市委、市政府“效率年”活动要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间均为法定时限的一半。超过承诺时限或法定时限没有明确答复的,执行超时默许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二十八、每季度召开一次信访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各处室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确定下步工作意见。
二十九、局领导定期接待并处理信访问题。重大活动期间,每天安排一名领导干部接访,其他时间,每个工作日安排一名领导干部接访。接待来访必须公开姓名和职务,能当时答复和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要将解决问题的原则、解决时限给来访人予明确答复。领导接访后,有关处室要及时解决善后问题,局办公室根据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跟踪督办落实。
三十、机关领导干部和处室负责人每年至少利用两个月的时间深入到民族乡村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三十一、凡发生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上访事件,局领导都必须到现场接待,疏通群众,以维护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凡是市委、市政府通知的接待、疏通上访任务,必须按规定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拒不到位。
三十二、对因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对所发生的苗头性问题重视不足而造成重大的影响稳定事件,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激化矛盾,发生越级进京、赴省集体上访事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作风、纪律、廉政制度
三十三、局领导班子成员要注重加强学习,做学习的表率。要不断学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民族宗教知识,学习法律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
三十四、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及科级以上干部廉政承诺制。年初,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科级以上干部,根据分管工作内容,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并公示。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对照诺廉内容,分别写出述廉报告,并按指定范围存入档案。12月份对领导班子成员及科级以上干部进行廉洁自律民主测评,并公示考廉结果。
三十五、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三十六、局领导班子成员要树立全局观念,自觉维护全局工作。严格执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会上提出或向上一级机关反映。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三十七、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服务意识,牢固树立清正廉洁、从严治政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 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学习制度
三十八、党组中心组学习,由党组书记主持,每月集中学习两天,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24天,学习时要作读书笔记。读书笔记全年不少于24篇,体会文章不少于2篇。党组成员除参加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外,还要以党员的身份参加干部理论学习。
三十九、干部理论学习由机关党支部组织实施,学习时间为每周四下午。
四十、处室学习由各处室负责人主持,学习时间为每周五下午。
四十一、党组中心组学习、干部理论学习,年初要制定学习计划,学习的主要内容以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党工委规定内容为主。处室学习,以专业知识为主,主要为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知识和写作知识、计算机应用知识的学习。
四十二、每年主要领导讲党课不少于2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管工作,讲党课不少于1次。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
四十三、局主要负责人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批评与自我批评会议,向领导班子成员征求意见,开展交心活动。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每半年组织分管处室召开一次批评与自我批评会议。处室负责人每月向处室工作人员征求意见、建议一次。
四十四、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向党组书记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处室负责人每月向分管局长、处室工作人员向处室负责人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
会议制度
四十五、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周工作会议和处(室)工作会议制度。
四十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由局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 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和部署,传达贯彻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省民族宗教厅有关政策、指示;
(二) 研究全局性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安排;
(三) 审核财务预算、收支情况;
(四) 研究人事任免奖惩调动,年中、年终评比;
(五) 部署总体业务工作及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临时召开。
四十七、局务会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处室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负责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 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和部署,传达贯彻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省民族宗教厅有关政策、指示;
(二) 研究一般性事务、安排阶段性业务工作。
(三) 研究各处(室)提交的需要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
局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研究事项临时召开。
四十八、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主任协调各分管副局长和各处室提出,由局长确定。
四十九、周工作会议,每周召开一次,于周一上午进行。由局长主持,局长不在,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参加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负责人和办公室副主任。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总结上周工作,安排部署下周工作任务。
(二)分析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思路,研究部署本周工作。
五十、处 (室) 工作会议,由本处(室)人员参加,由处(室)负责人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 总结交流本处(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 确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的议题;
(三) 安排工作任务。
处(室)工作会议每周安排一次。
五十一、各种会议均须有记录,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周工作会议记录存入档案。
公文审批和办理制度
五十二、局机关各处(室)报送局领导审批签发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冀政[2000]42号)的有关规定。
五十三、公文审批、签发按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五十四、办文程序
(一)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下级机关上报的公文,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属于一般了解性公文,由局长、副局长圈阅,涉及全局工作且必办的由局长阅批,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由分管局长阅批。各处室按照局长或分管局长阅批意见阅处文件,属于周知性公文在各处室传阅。
(二) 机关发文由各处室起草,主管局长审核。文稿经主管局长审核后,交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文章格式的把关、登记、编号、印发。如对其中文字有异议,协调分管局长解决。民宗字文件由局长签发;民宗办字文件由分管局长签发;信息由办公室统一编发,一般信息由分管局长签发,重要信息由局长签发。
(三) 会签文件。局会签其他部门的文件,由分管局长审核,报局长签署意见后,由业务处(室)送有关部门会签,办公室印发;有关单位会签我局的文件,由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签署意见,经办处(室)送主办单位。
AB
五十五、机关各处室按照职能要求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的责任制制度。定岗工作人员要明确自己担负的工作任务,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办公制度和请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直接领导同意。避免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无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
五十六、机关各处室对外业务工作实行AB岗责任制度。A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直接领导应及时指定B岗人员代行其职责,并做好交接手续,B岗人员到位后A岗方能离岗。
五十七、AB岗人员应认真履行A岗的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五十八、各对外工作岗位AB岗为:
1、办公室工作:
A岗:李 成—B岗:杨少峰、周柱军、潘丽
2、民族处工作:
A岗:马中良—B岗:李 鹏
3、宗教一处工作:
A岗:孟宏伟—B岗:寇胜利、马丽娟
4、宗教二处工作:
A岗:程晓东—B岗:郑翠玉
考勤制度
五十九、全局实行处室负责人考勤、办公室月底专人汇总的考勤制度。
六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或无故旷工,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六十一、工作人员休假(含病假、事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要办理请假手续。处室负责人请假,需经主管局长批准;一般干部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由本处室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需经主管局长批准。
六十二、因病休息三天以上者,需交指定医院诊断书。病假到一定期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财务制度
六十三、局财务实行办公室统一计划管理,局长审批制度。
六十四、一切开支均需事先制定计划,以处室为单位由处长签字后填写支出预算审批卡。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500-3000元由局长审批;3000元以上由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局长签字。
六十五、凡经审核批准开支的报销凭据,由经办人将票据及审批卡报局长签字同意后,交会计报销。报销票据必须为标准票据,每月7日、17日、27报销三次。
六十六、因公外出或购物借款(支票或现金)需事先填写借款单,由局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到财务室领取现金或支票(金额审核限度同第二项)。
六十七、借款(现金或支票)必须在一个月内交还财务室,如遇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两个月内交还财务室。
六十八、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九、机关的一切固定资产和物资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年盘点一次。如有新购、毁坏、报废等要事先经局长批准,由财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账务处理,达到帐务相符。
车辆管理制度
七十、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使用实行办公室派车制度,用车人员不得直接与司机联系出车。派车原则首先保证局长办公用车,其次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车,兼顾老干部用车。处室工作用车,由处长到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统一派车。
七十一、所有车辆钥匙由办公室保管,除特殊情况外,车辆夜间必须存放机关院内,司机不得擅自开车离开机关过夜。
七十二、办公室统一购置油卡,车辆需要加油时,由司机到办公室登记领取数量、领取日期;加油完毕后,立即交还加油卡,并注明还卡时间。原则上不再用现金加油。特殊情况下,经办公室批准,凭加油票据交会计审核后,统一由局长签字报销。车辆用油要与行车里程基本相符。车辆维修均由办公室开条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
七十三、节、假日一般不安排用车。
七十四、机关干部、职工及家属有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由办公室请示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
接待制度
七十五、局接待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统一承办。
七十六、接待对象包括,省厅级以上领导(含省厅);友邻市单位;本市县级领导及本系统部门局长、副局长、工作人员。
七十七、用餐地点,一般安排在东来顺饭庄,就餐时需填写就餐单,由办公室主任批准签字。
七十八、就餐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九、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客人的三分之一,酌情由局长或副局长及机关业务处室陪同。
八十、住宿,省民族宗教厅以上领导(含省民宗厅)或友邻市领导来唐山,一般安排在唐山宾馆、饭店或其它招待单位,住宿标准按省部级领导住高级间,地市级领导住套间或单间,县处级领导住标准间,县处级以下住普通间掌握。
八十一、接待用车,对乘火车来唐山活动的上级领导,提前安排好车辆,及时准点接送站。
保密、保卫制度
八十二、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保密法律、法规。
八十三、妥善保管和处理机密文件、资料,严防损坏、丢失和泄密。
八十四、加强日常保密教育,提高警惕,常抓不懈。
八十五、文件、印章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严禁在办公室焚烧文件、旧报纸。
八十六、机关解密文件、日常产生的作废文件及文印废纸,按指定地点监销,并派专人负责。
八十七、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手机谈论秘密事项,不得把秘密文件带出机关。
八十八、机关计算机一律设置开机密码,涉密计算机不与互联网和局域网连接。在特殊情况下,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应实行物理隔离。机关移动盘平时由机关各处室管理使用,节假日交办公室统一收回、统一管理,不允许私自将移动硬盘带出机关。
八十九、办公室内不得存放个人贵重物品和现金,要做到随手关门,严禁办公室无人敞门,做好防盗工作。严禁留宿,特殊情况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九十、下班后门窗上锁,办公室、库房必须将电源切断,严禁长明灯。
九十一、严禁在车库内存放汽油、机油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九十二、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在机要室吸烟,人人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九十三、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做饭、烧水和擅自安装拆卸机关各种电器设备。
九十四、汽车、自行车必须锁好,按指定地点停放。
九十五、机关内部,严禁赌博酗酒和传授迷信活动。
九十六、节、假日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坚守岗位。
用印制度
九十七、机关印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九十八、用印须经审批,行政印章由分管局长批准,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批准。
九十九、用印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文件收发、阅批和档案管理
一ΟΟ、文件收发。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文件收发工作,分管人员按规定拆封、登记和处理来文来件,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拆封、截留文件。
一Ο一、文件阅批。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按来文类别和内容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长阅批。除向全体党员或干部、职工传达的文件外,需由局领导及处室负责人阅办的文件,由办公室收发人员严格按顺序进行,传阅文件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截留、复印文件,严防文件丢失。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需用时可到办公室查阅。
一Ο二、公文拟定。拟定公文要用蓝黑或碳素墨水按公文格式要求拟定文稿,首页应使用统一拟稿纸。机关发文由各处室起草,主管领导审核。文稿经主管领导审核后,交办公室登记、把文件格式关、编号。民宗字文件、重要信息由局长签发,民宗办字、信息类文件由分管领导签发。与其他机关联合发文,由分管局长审核,报局长签署意见,由业务处室送有关机关领导签署意见。
一Ο三、公文发放。文件由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发后,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上报或下发。涉密文件要注明密级标识,按保密规定渠道发放。
一Ο四、公文存档。机关形成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妥善保管,存档公文必须附原始文稿。年终按立卷顺序和订卷要求分类归档、装订。订卷工作结束后移交局档案室,由办公室分管人员按规定统一编号、登记和确定密级,并按市档案局规定做好上交档案工作。
一Ο五、查阅档案。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方可进行查阅。档案材料一般不准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局长批准,填写借阅单,绝密文件不可摘抄。全体人员在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均要高度负责,提高警惕,遵守保密工作的各项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妥善保管文件,严防损坏、丢失和泄密。
环境卫生工作制度
一Ο六、每天早上八点半以前对各自办公室进行打扫,要求地面干净整洁,室内空气良好,桌面整齐,物品摆放有序。
一Ο七、每季度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主要是办公室、会议室的门窗玻璃,达到窗明几净。
一Ο八、按要求定期打扫卫生责任区,卫生责任区内无杂草、无垃圾,不留死角。
一Ο九、执行无烟办公室制。
信息报送及考评制度
一一Ο、市局对信息工作进行考评。
一一一、考核评比范围为全市14个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局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参评单位),共计18个单位。
一一二、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惩实行累计计分、递进稿酬、综合考评的办法(具体标准见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惩办法)。
一一三、设立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奖。每年评选一次,数量不定(含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市局各处室),年终通报表彰。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从各参评单位中产生,由市局办公室根据综合考评情况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一一四、设立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100元。评选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由各单位向市局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审核,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一一五、设立优秀信息奖。每年评选一次,数量不限,每篇奖励200元。优秀信息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研究提出,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一一六、信息工作作为全年重要工作之一,参与年终考核。对未完成报送任务的市局各处室,年终考评时,取消处室负责人的评优资格,取消处室的文明处室评选资格;对未完成报送任务的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取消年度民族宗教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一一七、做好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密级以上信息,要求各参评单位通过机要或信息员直接报送制度,绝不能通过传真或一般信函进行传送。对于一般的工作信息,可直接通过电子邮箱进行发送,电子邮箱:tsmzj_bgs@163.com。
征求意见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
一一八、征求意见和重点工作通报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一九、每年年初进行年度工作安排时,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函、调研、面对面交流等形式,广泛征求省民宗厅、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市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宗教界的意见和建议。在确定工作思路、制定工作措施时要充分考虑、吸收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一二Ο、年初,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确定后,采取召开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会议和座谈会等形式分别向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宗教界人士通报。工作进程中,每季度召开一次座谈会,向有关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一二一、不定时召开座谈会,向宗教团体负责人和宗教界上层人士通报市委、市政府近期重点工作和决策部署;就我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的措施征求意见和建议。
调查研究制度
一二二、每年集中四个月时间在全市民族宗教系统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县(市)区民宗局长要深入基层,带头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机关各处室至少要写出2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有建议的调研文章。
一二三、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系统调研研讨会,交流经验,并优秀调研文章进行表彰。选拔优秀文章报省民宗厅和市委、市政府,供领导决策之用。
一二四、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和省民宗厅搞好调查研究活动,完成规定的调研内容,为上级决策民族宗教工作提供依据。
培训工作制度
一二五、每年坚持对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宗教教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一二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
一二七、培训方式。培训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培训和选派干部到国家、省进行专门培训。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48学时。做好党的先进理论知识的培训。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市委党校组织的各类培训,强化领导干部的理论武装。
一二八、积极协调市委组织部,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为他们做好培训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一二九、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下设综合协调后勤、应急处理两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由局办事有关人员组成,应急处理组由业务处室相关人员组成。随着人员工作调整,适时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和补充。
一三Ο、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全市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和组织指挥工作。副组长主要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及涉及少数民族和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组织指挥、民族宗教政策指导和培训工作。综合协调后勤组负责情况搜集、分析汇总、信息传送、人员调配、宣传报道、饮食服务、资金拨付和物资供应等工作。应急处理组随同领导赶赴现场,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了解实情、宣传政策、控制事态发展。
一三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要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民宗厅,然后在书面报告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和采取的紧急措施。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要分别在事件发生4小时、12小时内上报领导部门。
一三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进行应急工作演练及有关方面的培训,保障必要的活动经费,保证处理事件时所必备的车辆、通讯器材及其他物资充足。
服务承诺制度
一三三、承诺对外服务内容,公开机关工作职能、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审批的法律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
一三四、承诺简化办事程序。行政审批项目实行“一口对外,一门受理、一次告知,一站办公、一地办结”的方法,最大限度方便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以及其他群众。
一三五、承诺缩短办事时限。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办;不能马上办的,严格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时间对行政许可事项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一三六、承诺优质服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办事过程中,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
一三七、承诺不收费审批服务,机关承诺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收费。
一三八、强化监督。公开监督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纪检组负责来信来访工作,及时登记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热情接待来访当事人,并详细了解情况,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有错必改,同时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给相关单位和当事人。
绩效考评制度
一三九、局成立考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必须有群众代表参加,在局党组领导下工作。办公室负责考评工作的具体事宜。
一四Ο、根据人事工作部门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考评意见制定考评工作方案和量化考评标准。
一四一、绩效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年中和年终进行。
一四二、绩效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泄私愤行为。
一四三、机绩效考评结果要按期公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一四四、绩效考评工作在机关纪检组的监督下进行。
失职追究制度
一四五、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本人和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一四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一定的处罚:
1、对工作中服务态度冷漠、生硬、蛮横,使用禁忌用语,或未能履行首问制度的人员,被投诉查实后,一次的予以通报批评,二次的实行离岗培训。
2、对未能做到一次告知义务,使服务对象无效往返或办事效率低下,违反办理时限规定的,被投诉查实后,给予批评教育。
3、对工作拖拉、扯皮推委,作风粗暴、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的人员,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等处理。凡当年度被效能告诫一次的,本人各项考核不得评为先进;被效能告诫二次的,本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被效能告诫三次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4、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违反一次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二次以上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5、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宴请的,给予通报批评;接受现金、礼品、礼券、支付凭证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按有关处罚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对索要财物的,按违反廉政纪律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6、工作人员对上级部门工作部署执行不力、消极抵触或拒不执行的;行政越权或行政不作为,经查实后,依据《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给予政纪处分。
7、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故意或过失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给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四七、失职追究工作由纪检组具体负责。
首问责任制制度
一四八、凡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群众到我局来访或联系工作时,机关各业务处室第一位接访、接电话者为首问责任人。
一四九、首问责任人从接待服务对象来访、来电、来信开始,直至将处理结果告之服务对象为止,都必须为服务对象提供热情、周到、及时、准确、满意的服务,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要认真给予答复。首问责任人在听取情况前,应主动明示出姓名、职务及所分管的工作。
一五Ο、首问责任人员工作标准:
1、办事人来机关办事时,所接触的第一个工作人员,要热情、周到、及时、准确、满意地回答问题,不得说“不知道、不清楚”或拒绝回答。
2、当办事人咨询的问题,属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做到热心办、马上办、办得好。对不能当时做出答复或需要领导研究的事项,要认真记录,并在首问责任卡上签署首问责任人的姓名,待事情有了结果负责告知当事人。
3、当办事人咨询的问题不属于自己工作范畴或不清楚时,应主动耐心解释,并将办事人引领到相关处室,不允许一推了之或推诿扯皮。
4、对不符合政策,无法办理或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以达到让办事群众满意。
一五一、工作人员执行首问责任制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要予以追究和处理。
1、凡是服务对象举报、反映工作人员搪塞、推诿、办事拖延的,一经查出,首问责任人要做出书面检查。
2、凡是服务对象反映、举报工作人员工作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粗暴,有损机关形象的,经核实,要公开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并做出书面检查。屡犯者,要调整工作岗位。
3、服务对象举报、反映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以公谋私,吃、拿、卡、要的,经查证落实,按《公务员奖惩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五二、机关首问责任制由纪检组负责落实,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箱;定期向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宗教团体、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发放征求意见卡,征求对“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意见,并向有关人员反馈服务对象的意见。
限时办结和超时默许制度
一五三、机关各业务处室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时间办理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所诉求事项。
一五四、对即时办理的事项,机关各业务处室在办事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一五五、对限时办理的事项,各业务处室要做到:
1、凡符合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在受理后必须按照程序要求,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应办理的事项。
2、对资料或手续不齐全的,应向来人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资料,待资料补齐后正式受理。
3、对限时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时办理时,有关业务处室要按照职权规定上报领导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和推延的期限。
4、对超时未作出审批的事项,执行超时默许制度。机关加盖公章,同意该行政申请事项,具结终了。机关承担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及相关责任,并追究该事项承办人员的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五六、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一五七、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五八、经办人员对不符合办理条件而不能办理的事项,要向来办事人员细心解释,耐心说明。对其所申办的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应在第一时间请示局领导,并及时告知服务对象。
一五九、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服务对象,并存档备查。
政务公示制度
一六Ο、机关成立政务公示工作领导小组,机关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务公示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一六一、在机关办公地点设置固定的公示栏,公开机关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期限、执法依据和各处室的岗位职责;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时限、必备材料和审批结果;机关评先、晋职、奖惩的条件、程序、结果等。
一六二、局纪检组负责政务公示工作的监督和督导工作。
岗位责任制
一六三、局长岗位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民族宗教政策,严格执行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把握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发展方向;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界稳定。
2、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指示和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指示精神,带头履行部门职责。
3、谋划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长期规划,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和监督下级工作部门依法管理好全市民族宗教事务。
4、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履行好党组书记职责,抓好党建、廉政建设工作。
5、严格按工作权限和工作规程办事,带头加强领导班子团结,带好干部队伍。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
一六四、副局长岗位
(一)主管民族处工作副局长岗位
本职位在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1、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
2、组织民族处制定年度民族工作计划和全市民族工作长远规划,并监督实施。
3、指导民族处开展对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事业的调查研究。
4、负责处理民族方面的突发事件。
5、修改、审核民族处草拟的文件、文稿。
6、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主管宗教处工作副局长岗位
本职位在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1、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
2、组织宗教处制定年度宗教工作计划和全市宗教工作长远规划,并监督实施。
3、指导宗教处开展对全市宗教工作的调查研究。
4、负责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5、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指导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爱国组织工作。
6、修改、审核宗教处草拟的文件、文稿。
7、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纪检组长岗位
本职位在党组书记领导下进行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完成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各项工作。
一六五、办公室岗位
(一)办公室主任岗位
本职位在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1、修改机关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及综合材料。
2、文件的批办工作。
3、局党组和局务会议的秘书工作。
4、机关对外和本局各处室间的协调工作。
5、机关年度工作及岗位目标的制定。
6、老干部、信访、机要、保密、档案、财务、缮印工作的管理。
7、机关安全、保卫、卫生、车辆、后勤等管理工作。
8、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办公室副主任岗位
本职位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1、草拟机关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及综合材料。
2、信息工作。
3、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和督察工作。
4、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办公室文书、人事、老干部工作科员岗位
本职位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1、负责机要文书和一般文书的收发;承办缮印、保密工作。
2、负责收集、整理大事记工作。
3、机关的人事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工作。
4、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5、信访工作。
6、机关安全、保卫、卫生、后勤等工作。
7、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办公室档案、财务工作科员
本职位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1、负责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2、负责机关财务及医疗、养老保险工作。
3、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4、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六六、民族处岗位
(一)民族处处长岗位
本职位在副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1、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和措施。
2、参与拟定民族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和分析。
3、协助推进少数民族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
4、配合承办有关扶贫、民贸生产等事宜,并负责管理有关专项资金。
5、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推荐工作。
6、组织或承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和少数民族传统运动会,组织对民族学校扶持和支援。
7、负责挖掘整理民族古籍。
8、负责民族成份的认定。
9、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和维护民族方面稳定的相关工作。
10、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民族处文教工作科员
本职位在民族处处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1、民族处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组织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工作。
4、民族古籍挖掘整理工作。
5、内勤,文件归档,立卷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民族处民族经济工作科员
本职位在民族处处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1、民族经济工作。
2、民族统计工作。
3、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工作。
4、少数民族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5、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一六七、宗教处岗位
(一)宗教一处处长岗位
本职位在副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1、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
2、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3、负责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的宗教活动场所及教职人员依法进行管理。
4、负责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争取、团结、教育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教职人员。
5、负责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
6、负责帮助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宗教团体办好自养事业。
7、指导伊斯兰教做好解经和朝觐工作。
8、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宗教一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科员岗位
本职位在宗教一处处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1、依法加强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活动的管理。
2、协调处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中的重大问题,帮助爱国宗教组织搞好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
3、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的涉外工作。
4、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
5、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宗教二处处长岗位
本职位在副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1、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
2、负责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3、负责对天主教、基督教的宗教活动场所及教职人员依法进行管理。
4、负责争取、团结、教育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
5、负责对天主教、基督教方面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
6、负责抵御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境外渗透活动。
7、负责指导天主教抓好民主办教,办好修女院、备修院;负责指导基督教搞好神学思想建设。
8、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宗教二处天主教、基督教工作科员岗位
本职位在宗教二处处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1、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两教事务进行管理。
2、对教职人员、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3、加强天主教、基督教宗教团体组织建设、思想建设。
4、抓好天主教、基督教涉外工作和反渗透工作。
5、天主教、基督教基本情况的调查统计。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制非查禁工作。
7、宗教聚居村的文明建设。
8、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六八、政策法规处岗位
(一)政策法规处处长岗位
本职位在副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1、组织、指导、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实施。
2、修改地方民族宗教政策法规。
3、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和清真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4、办理涉及保障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处理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稳定方面的有关事宜。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天主教地下势力的综合治理,打击非法宗教活动。
6、负责民族宗教干部培训工作。
7、协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及港澳台问题。
8、组织对民族宗教理论政策、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对民族宗教干部的培训。
9、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职位
本职位在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1、草拟地方民族宗教政策法规。
2、协助处长做好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3、做好行政许可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科员岗位
本职位在政策法规处处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1、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和清真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2、办理涉及保障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处理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稳定方面的有关事宜。
3、做好民族宗教干部培训工作。
公务活动制度
一六九、局领导到县(市)、区考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分管处(室)安排有关人员随行。深入基层,要轻车简从,尽量减少地方陪同人员。
一七Ο、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各宗教团体来我局工作或参加活动,需要安排接待的,由有关业务处商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统一安排。
一七一、接待省厅以上领导和兄弟省市人员,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由局领导按照工作分工作陪。接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七二、局长出差、休假,需要局长本人书面向主管副市长请假,经同意后,由办公室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和临时负责机关工作的副职的姓名、电话报告市政府值班室。
一七三、副县级领导、办公室主任出差、休假,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局长报告;处长出差、休假,由本人向分管局长报告;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休假向各处(室) 负责人报告。休假人员经领导批准后,一律填写休假报告单,将休假时间、地点、联系电话进行登记。出差、休假人员有待处理的紧急事项,要逐级报告相关领导。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一七四、实行局长领导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七五、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取得河北省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在执法时语言文明,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必须有两位及其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到场。
一七六、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执法,敢于执法,公正执法。认定违法事实要清楚,主要证据要收集充分。
一七七、行政执法人员在确认违法事实后,要告知当事人有何违法事实及相应证据,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的权力。
一七八、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违法事实,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简单明了的,报局长审批;事实比较复杂的,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局长签署意见。局长签署意见后,由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违法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
一七九、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案。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违法当事人泄露案情或向领导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违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