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唐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唐办字[2016]3号)关于唐山市党政机关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规范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公务用车的具体规定:下列情况可安排机关公务用车保障。
1.机要文件的交换和各部门领导特级文件的取送(含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及市直有关单位需要立即取送的文件)。
2.局领导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难以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包括临时通知的紧急会议、局领导要求紧急处置的公务(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处置)。
3.市级大型会议,参加当天内通知的紧急会议,市领导即日召见和紧急接待活动,由市领导带队的有2人及以上人员参加的集体调研考察活动,有公函的公务接待,财务人员去银行存取款等符合规定的公务出行。
4.机关离退休老干部的走访、慰问及保障。
5.正常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公务用车。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由申请部门报局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办公室安排用车。
第三条 机关公务用车严格落实回单位停放、节假日期间封存停驶和钥匙统一保管等制度,不准停放在居民小区、消费娱乐场所、酒店、学校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严禁公车私用。
第四条 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申请报批程序,经使用人申请、填写制式派车单、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实行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制,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要分车建立保留公务用车费用专用帐目和使用登记表,严格登记车辆使用记录,包括车辆行驶里程、燃油费、维修费等内容;按照车辆运行费用科目和使用情况详实记录各项信息,做到用车登记、有车有帐、凭单出车、一车一档,不断提高车辆使用绩效。
第六条 加强车辆监督管理,定期将保留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利用电子屏、公示栏、内网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份开始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制作维护:唐山市电子政务中心
ICP备案:冀ICP备13009492号 网站标识码:1302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