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检查工作是局党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推动民族宗教重点工作任务完成的重要保障,是确保政令畅通、提升政府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有关要求,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重点,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执行
(一)抓好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要始终把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抓落实,坚持打通抓落实的“最先一公里”、“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有效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坚持批必查、查必清、清必办、办必果,确保有决策就有落实、有布置就有督促检查,不断提高办结实效和质量,确保决策落实、政令畅通。
(二)抓好省民宗厅和局党组决策部署的督促检查。要按照省民宗厅和局年度工作要点的部署要求,建立完善“四个干”工作机制,把《工作要点》中确定的重点目标任务层层进行责任分解,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结束后,要将会议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相关责任,明确完成时限,督促责任处室和责任人按照时间节点报告工作完成情况。要重点抓好对涉及民族宗教方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把网上动态实时反馈与定期总结报告相结合,逐项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三)抓好各级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建立完善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件归口督促检查部门办理机制,健全制度,规范程序,高效开展工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领导同志在督查调研、现场办公、会议等场合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要督促有关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局机关业务处室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四)抓好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局机关各处室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中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活动,督促有关地方共同研究解决,推动工作落实,并及时向局党组报告落实情况。要建立重要政策性文件贯彻落实跟踪督查机制,在制定出台重要文件时,要一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具体要求,确保政策落实。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政协的联系工作,做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议、提案的落实率和满意率。
二、健全制度,促进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一)限期报告制度。市委、市政府涉及我局有关重要文件发布、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召开后,应当在市委、市政府规定时间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对局党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局机关各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在每月办公会上进行专题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年底要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全年完成情况。对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及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根据会议具体要求,及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并反馈落实情况。
(二)调查复核制度。对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事项,及时进行调查复核,对重点督查事项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切实增强督促检查的实效性。对领导同志检查工作、考察调研时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回访督查。对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报告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要选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的事项进行实地调查复核。对反映强烈、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督促检查部门要实地了解情况是否查明、整改是否到位、群众是否满意,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情况通报制度。通过内部通报和局网站,适时、适度公开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进展情况。对抓落实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总结经验,交流推广,通报表扬。对执行不力、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四)责任追究制度。对交办督查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反馈信息、上报结果内容失实,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局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存在失职渎职的要进行问责,涉嫌违纪的移送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三、落实督促检查工作责任
(一)办公室
负责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等议定涉及党的建设和综合工作的督查;局长批示件、查办件的登记、交办、督办和反馈;机关党的建设、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局长批示由办公室办理的公文的起草;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与督办;局长、主管办公室副局长批示中要求办公室办理的其他事项的督查、督办与核查;具体牵头组织局重大的专项督查等。
(二)各业务处室
负责对应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等议定职责范围事项的督查;局长批转对应副局长批示件的登记、办理、督办和反馈;对应副局长批示件的登记、办理、督办和反馈;局长、副局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所作指示的督办和反馈;局公文办理程序中注明由业务处室办理的公文的起草;局领导批示中要求业务处室办理事项的督办和反馈;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和反馈等。
四、规范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一)对市委、市政府及省民宗厅文件和局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接市委、市政府及省民宗厅公文和局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后,按局长批示要求,明确一个处室督办(需几个处室共同督办的,要明确牵头处室)。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处室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承办处室分管副局长审核,报局长同意后,以办公室名义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处室,承办处室按文件和领导批示要求办理。
2、《工作要点》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局办公室督促各处室建立“四个干”台账,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办公室汇总后,形成局重点工作运行图,按要求进行督导。
3、局党组会、局务会议以及专题会议形成纪要后,局办公室和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要及时对会议需要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处室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
4、承办处室要认真负责,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局党组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民宗厅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落实中的成绩和经验、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二)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市委、市政府和省民宗厅领导批示件,凡局长直接批转主管副局长和相关业务处室的,由相关业务处室直接办理。
2、局长和副局长的批示件,由局对口业务处室办理。
3、局长、副局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所作指示需要落实的事项,由陪同局领导下基层的业务处室办理。
(三)群众来信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对省民宗厅、市信访局及有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件,按照省民宗厅、市信访局和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由相关业务处室反馈办理结果。
2、对写给局领导的重要群众来信,由局办公室负责编号、登记,按照局领导批示件办事程序,交承办承办处室限期办理和反馈。
3、承办处室要以对党和政府、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办理群众来信。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局机关后,由局办公室根据局长批办意见,分别由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并按时限要求上报市政府。
五、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督促检查工作整体合力
(一)统筹协调机制。局机关各处室是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主体,各处室负责人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局督促检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牵头协调、相关业务处室具体组织实施。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省民宗厅和局党组工作的中心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提出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局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本局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和对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指导。
(二)动态管理机制。要规范督促检查工作流程,实现对市委、市政府,省民宗厅和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全过程、动态化管理。在上级出台涉及民族宗教方面重大决策部署时,局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督促检查工作台账,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规定完成时限,加强跟踪督办,确保决策落实、政策落地。
(三)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各处室工作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时限、按计划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在办公会上进行通报。
(四)结果运用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与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部署、督查落实、责任追究、考核奖惩”于一体的督查结果运用机制。市委、市政府,省民宗厅和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结果列入处室和个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六、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督促检查工作落实
(一)要把督促检查工作列入局党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局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局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办公室的副职担任办公室主任,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落实督促检查工作的综合协调、调查核实、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方面的职能。
(二)要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综合协调、把握政策、调查研究、决策参谋等能力,造就一支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抓落实的督促检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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