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推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办公用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主要指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调整分配、修缮维护、水电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机关干部职工应增强大局意识、文明意识,共同爱惜机关办公用房设施,维护机关办公环境和秩序,努力构建和谐、文明、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
第二章 调配与使用管理
第四条 机关办公用房的调配依照“机构编制人员、面积分配标准、集中办公使用”的原则,由机关办公用房清理领导小组,根据各处室人员编制,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局领导及各处室的办公用房面积。
第五条 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 修缮维护机关办公用房,应在保证安全、环保、卫生、节能节水、注重维护和完善办公用房及其设施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做到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注重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或超标准装修。
第三章 水电管理
第七条 机关办公用房水电管理统一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维护,出现问题及时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安排维修。严禁私接私改水电管线。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强节约意识。节约使用每一滴水、每一度电,随手关闭水龙头、照明开关和用电设备,发现管道漏水应及时告知机关事务管理局。严禁使用高耗能电器。
第四章 环境卫生与安全管理
第九条 机关大楼内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确保楼内卫生整洁、美化净化。
第十条 各处室要自觉搞好室内卫生,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洁,室内室外清洁明亮,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养成良好的文明素质和卫生习惯,爱护公用设施。
第十二条 各处室要提高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要围绕“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经常对办公用房、值班室、档案室等重点部位作必要的检查和维护,严禁电器长期通电、超负荷运转,发现线路老化或负荷过大时,要及时报于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维修,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五章 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机关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坚决防止超平米数配备。要建立办公用房动态台账,及时记载办公用房情况,并将变化情况及时向市纪委监委驻统战部纪检组备案。
主办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制作维护:唐山市电子政务中心
ICP备案:冀ICP备13009492号 网站标识码:1302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