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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5-08-10 10:25     来源: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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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制度

1、明确专人负责行政调解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

2、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台帐,按要求统计并报送本机构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

3、于每月25日前将本部门的统计结果报送市法制办。

4、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复杂争议纠纷,负责调解的人员应及时向本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报告调解工作情况。

二、行政调解公开运行和文书管理制度

1、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通过公告栏张贴、电子显示屏、政务网站公布以及媒体发布等多种形式,向社会主动公开行政调解的机构设置、调解人员、制度规范、调解依据、调解范围、调解原则、调解流程等内容,方便群众了解行政调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做好行政调解笔录,真实记录调解过程,妥善保管调解资料,对调解工作实行痕迹化管理。

3、在案件调解终结后30日内,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调解申请、调解笔录、事实证据及调解协议等材料进行立卷。

4、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卷,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

5、行政调解案卷指定专人保管。

三、行政调解信息宣传制度

1、加大行政调解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提升社会公众对民族宗教调解工作的知晓度。

2、调解人员在日常调解工作过程中,应当注重营造良好的行政调解工作氛围,有效引导群众自觉把行政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

3、明确专人负责行政调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编撰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将信息报送本局政策法规处。

4、对重大、复杂、典型的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调解人员应以专报形式报送局领导小组。

四、行政调解考核评估制度

1、将行政调解工作作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与依法行政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2、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因不当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引发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建立激励机制,对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

4、定期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进行回访,了解各方履行协议的情况,督促各方自觉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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