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越权或滥用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4、给予的罚款、责令限期整改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的;
5、其他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投诉举报电话设在纪检组,电话2802200。
三、接到投诉后,符合投诉范围的应受理,对不符合范围的投诉须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理由。
四、受投诉后,应认真调查、处理、投诉案件办结后,应于五日内将受理的结果通知投诉人并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主办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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