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建设,增强民族宗教执法人员责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合法、效率、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权责相一、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执法监督制度。
第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对所有执法人员的执法岗位、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目标要求、执法责任进行具体划分,做到谁的权力谁行使,谁的义务谁履行,谁的责任谁承担,谁出问题追究谁。
第六条 按照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市局是行政执法主体。
第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一)机关主要领导对本岗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对机关各执法岗位的重大执法过错行为负领导责任;
(二)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对本岗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对分管范围内各执法岗位的重大执法过错行为负领导责任;
(三)直接从事执法的工作人员,对自己的执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重大执法过错行为是指,因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受到行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第八条 一项行政执法行为按照执法程序被具体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执法环节的,按照以下原则明确责任:
(一)初始调查、现场验收等环节对执法行为涉及的有关资料的齐全性、有效性以及填报内容与有关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对应当调查、核实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二)中间审核环节对执法行为涉及的有关资料的齐全性、有效性以及填报内容与有关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透明、公开,对执法岗位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目标要求、执法责任、执法监督、法律救济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市局每年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实施办法》等规定,对本级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出现执法过错行为,依照《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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