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保障我市民族宗教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族宗教方面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议范围。
政策法规处、宗教二处和行政执法人员。
(二)考核评议的组织与方式
1、市局违法行为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并对各执法处室及其执法人员的考核结果进行评定。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作为评先的重要依据。
2、采取日常监督和半年考核相结合,每年7月份和12月份为检查时间,每次检查结束,公布考核结果,年终进行汇总并公布年度考核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次考核结果及时反馈被考核处室和个人,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被考核处室和个人应及时整改。
(三)评分标准。实行300分考核制,分责任追究、案卷评查和加分因素三部分,采用扣分和加分评定考核。
1、责任追究部分(100分)。按照《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等,无发生责任追究的,得100分。根据责任追究种类的不同,每出现一次责任追究的扣分标准(累计扣分,下不封底)为:
(1)对执法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的:开除的扣100分;撤职的扣95分;降级的扣80分;记大过的扣75分;记过的扣70分;警告的扣60分。
给予诫免措施的:调离执法岗位的扣50分;离岗培训或者吊销执法证件的扣45分;暂扣执法证件的40分;追偿损失的,按情节和数额扣30~50分;扣发年终奖金的25分;通报批评的20分。
(2)对责任处。取消评先资格的扣80分;通报批评的扣50分;限期整改的扣30~40分。
2、案卷评查(200分)。按照《唐山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唐山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的规定,开展年度评查。其中: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各100分。
责任处无直接办理处罚案件的,可在职责范围内,将指导县(市)区实施的处罚案卷参加评查。最后得分,按80%计入参评分。无参评案卷的,不得分。
3、加分因素。在执法工作方面:(1)单位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加50分;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加30分;荣获市级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市局先进处室的加5分。(2)在省级以上或在市政府专门会议介绍执法工作经验加20分;(3)省级以上报刊杂志(电视宣传)发表执法工作文章(节目)或者在省级以上机构组织的活动中获奖每次加10分。在市级报刊杂志(电视宣传)发表执法工作文章(节目),每次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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