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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8-19 10:16     来源: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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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唐山市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五规范”和完善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建立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罚款自由裁量行为,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要把握和坚持的原则是:

一是合法性原则。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和《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二是过罚相当原则。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自由裁量行为要掌握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能教条地援引法律条款,要结合各类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等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既不能畸轻畸重,显失公平,也不能放任自流,徇私舞弊。

三是公开性原则。在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经过细化的罚款阶次要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询。

四是平等对待原则。对同类情况必须相同对待。坚持“同案同罚”,在处罚违法行为时应当参照过去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相同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罚款幅度应当相同。坚决制止单纯以当事人的态度论罚,防止出现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罚款的现象。

五是以教育为主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凡属处罚的案件,要把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作为执法首要目标。

二、行政处罚项目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和《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我局实施的行政罚款项目九项,分别是: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非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以及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没有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阶次的确立(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1、法律规定的处罚情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改正,对其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比较困难,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采取罚款的处罚形式。(二)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

1、法律规定的处罚情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处罚自由裁量阶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不了解党的宗教政策而举行宗教活动,且态度较好,能够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批评,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并且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免于罚款处罚。对于借宗教名义敛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倍的罚款。对于拒不停止违法活动,且煽动、组织不明真相群众围攻行政执法人员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三)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1、法律规定的处罚情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经宗教事务部门批评教育,对擅自组织朝觐活动的错误认识较好,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给穆斯林群众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四)非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1、法律规定的处罚情形:《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七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2、处罚自由裁量阶次。非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尚未进行销售被举报或被发现的,责令停业,处以3000元罚款。非法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已在市场上销售,引起少数民族群众不满,影响社会稳定的,处以5000元罚款。

(五)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

1、法律规定的处罚情形:《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2、处罚自由裁量阶次。私自转让或出售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此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未进入流通市场,被发现或被举报的,处以1000元罚款。私自转让或出售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此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已流入市场,数量较少,处以3000元罚款。私自转让或出售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涉案数量较大,引起少数民族群众不满,对当地民族团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处以7000元罚款。私自转让或出售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涉案数量较大,涉及范围较广,对民族团结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处以10000元罚款。

(六)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以及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

1、法律规定的处罚情形:《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2、处罚自由裁量阶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或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数量较少,涉及范围较小,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处以5000元罚款。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或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数量较大,引起当地少数民族群众不满,对民族团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7000元罚款。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或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数量较大,对民族团结造成较严重影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处以10000元罚款。

(七)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的

1、法律规定的处罚情形:《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七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不得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2、处罚自由裁量阶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其行为还未对当地民族团结造成负面影响的,处以500元罚款。其行为引起少数民族群众不满,提出抗议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

1、法律规定的处罚情形:《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八款规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处罚自由裁量阶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其违法行为为初犯,数量较少,情节较轻的,处以1000元罚款。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数量较多的,引起少数民族群众强烈不满的,处以5000元罚款。

(九)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没有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的

1、法律规定的处罚情形:《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

2、处罚自由裁量阶次。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没有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数量较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罚款;印制数量较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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