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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统计局全过程信息保存制度

发布时间:2017-07-31 09:22     来源:唐山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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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统计局全过程信息保存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统计行政执法过程中记录的相关证据资料妥善保存,依据《唐山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保存是指对统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的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信息进行妥善保存。

第三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管保存。

第四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第五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结束后24小时内,将行政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导入指定工作管理平台。

 第六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到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相对人对行政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

 (二)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其它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八条 市、县统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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