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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7-31 17:26     来源:唐山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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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统计执法检查

“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统计管理方式,规范统计执法行为,减轻统计监管对象负担,根据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统法字〔2016〕42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唐政办〔2015〕27号)要求,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统计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河北省统计条例》赋予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对下列内容进行执法检查:

(一)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一)建立检查对象随机抽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或执法检查人员,将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作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的抽样框,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检查对象。

全国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和R&D资源清查、投入产出调查等重点统计调查的统计执法检查随机抽取办法,由国务院全国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河北省普查办公室、河北省统计局或唐山市普查办公室、唐山市统计局另行制定。

(二)建立统计执法人员随机选定制度。2016年7月底前,市、县两级统计机构建立由统计执法机构和各专业人员组成的统计执法人才库,并每年做好更新维护工作。在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由统计执法机构按照随机抽取方式,从统计执法人才库中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县区的统计执法人员除外)。

三、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从2016年开始,市、县统计机构在制定统计执法工作计划时,要确定年度检查统计调查对象的任务数量以及其中随机抽查所占比重,其中2016年随机抽查占整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数量的比重不低于30%,今后要逐年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对投诉举报多、涉嫌统计违法现象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地区或调查单位,要加大抽查力度。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最多只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

四、“双随机”抽查结果的运用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立案予以查处,严格执行《统计法》和行政裁量标准。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企业行政处罚结果要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将行政处罚信息按照政府“双公示”的要求和程序推送至“中国唐山”官网。  

五、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公开

加强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与部门之间监管对象违法信息互联互通,将统计违法企业信息纳入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形成监管合力。

六、工作要求

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培训,引导各级统计执法人员转变执法理念,深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执法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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