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提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河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入了法治时代。
《条例》共设十章七十二条,围绕河北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明确政府、企业、公民等各类主体责任,加强设施规划建设,促进源头减量,构建起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体系,支持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坚持教育与惩罚并重,对违法行为设置法律责任,促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提升。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解决生活垃圾分类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解决如何分类问题,《条例》明确了四个分类标准,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解决分类投放难题,《条例》确立了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单位、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都要承担起责任,包括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宣传引导、设置和维护垃圾投放设施、监督纠正不当行为等,对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注重源头减量,强化资源化利用。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避免过度包装,推行净菜上市,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量,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条例》专设资源化利用一章。规定要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加强可回收物回收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有效衔接,对个人垃圾分类行为采取正面激励和反面惩戒措施等。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合理布局生活垃圾投放站点,建设满足当地需要的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等。
在建立全过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方面,《条例》用了两章的篇幅,明确了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逐个环节的要求和法律责任。
在分类投放环节,《条例》提出,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收集容器、设施,鼓励家庭设置专用容器(袋)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在分类收集、运输环节,《条例》要求,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收集、运输单位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
在分类处理环节,《条例》要求,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不得混合处理,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在建立内部管理责任体系方面,《条例》明确提出,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各单位、公共场所、居住区的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此外,《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与有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收取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费用,用于弥补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不足和处理设施周边区域环境治理。
通过逐环节明确要求和法律责任,《条例》构建起了全程分类管理体系,着力解决“先分后混”难题。
《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厨余垃圾处理方面,《条例》明确,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在执法监管上,《条例》赋予乡镇、街道执法权。《条例》第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执法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活动。
此外,体现教育引导和强制约束并重,《条例》还规定违反分类投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引自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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