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修订《唐山市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创业有关要求,2019年我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唐山市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唐政办发〔2019〕4号),文件执行期限为3年,目前执行期满。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就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管理,规范、引导孵化基地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培育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就业孵化基地优化升级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1〕290号)、《河北省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冀人社规〔2018〕17号)等规定,我们沿用《唐山市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唐政办发〔2019〕4号)相关内容,同时结合实际,围绕规范孵化基地管理、引导其可持续发展,进行了修订。
二、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一)孵化基地运营主体为我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成立且运营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运营主体法人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二)稳定的创业场地(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限3年以上),能提供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公共服务网络等配套设施齐全;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场地产权清晰,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孵化基地场所利用率不得低于70%;孵化基地入驻创业项目应不少于20个且带动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下同)不少于60人;
(四)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具备明确的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标识明晰,档案齐全,制度公开,基地简介、创业政策宣传栏板及政务公开栏板上墙;
(五)设有专门的管理服务团队,有2名以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
三、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基本功能是什么?
(一)场地保障功能。能为创业项目提供低成本的经营场地、公共服务场地、公共网络服务等。
(二)创业指导功能。组建或引进专业的创业培训和指导专家队伍,开展创业素质提升培训,为孵化对象提供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事务代理功能。协助创业项目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财务代账、专利申请等基本服务,提供融资担保、法律维权和登记注册、税务、社保等代理服务。
(四)政策落实功能。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就业创业优惠补贴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市场推广功能。为创业项目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及各类公益创业活动,提高孵化基地及创业项目的市场知名度。
四、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孵化基地认定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组卷,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具体申请材料为:
(一)《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包括建设基本情况、投资主体、机构设置、区域功能、创业服务、进驻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三)可容纳创业项目和可提供公共服务事项情况说明及其具体场地分布平面图(包括准确位置、面积等);
(四)营运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入驻创业项目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材料;
(六)孵化基地各项管理制度及服务章程;
(七)按实际入驻创业项目逐个提供《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项目申请审批表》;
(八)创业指导服务人员情况登记表。
五、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
孵化基地认定实行“自愿申报、属地管理、择优认定”原则,采用“集中受理、统一评审”方式,每年度开展一次孵化基地认定工作。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持第七条规定材料向孵化基地座落地县级人社、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人社、财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每年7月30日前,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基地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人社部门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人社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三)评审。对初审通过的申请单位,由人社、财政部门组织专家采取查验申报材料、现场路演、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基地名单。
(四)公示。对通过评审的孵化基地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由人社、财政部门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授予孵化基地标牌。
六、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如何运营管理?
孵化基地负责自身运营管理和入驻创业项目的日常管理,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创业项目健康发展。
(一)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做好规划、计划和总结,每月向人社部门报送孵化基地及入驻创业项目的运营情况、创业项目增减变化情况、创业带动就业情况、帮扶活动开展情况。
(二)加强对创业项目的创业服务和准入退出管理,指导和监督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建立创业项目经营状况统计制度,做好创业项目考勤、定期考评、档案管理工作。创业项目负责人、经营项目名称、经营范围、孵化场地等情况确实需要变更的,由孵化基地统一组织报人社部门审核批准。
(三)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经营管理培训、政策咨询、创业交流活动等服务,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开展创业项目问诊等咨询活动,帮助创业项目解决创业及生产经营中的难题。
(四)通过线下实体空间、线上虚拟空间等形式,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
(五)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申请享受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六)建立创业项目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从业人员等信息档案库,做到“一户一档”。内容包括:创业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协议、月度经营状况分析报告、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七)孵化基地应明确孵化场地范围,不符合孵化条件的实体和项目不得占用孵化场地。
七、创业项目入驻孵化基地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创业项目市场目标明确,具有完整的创业项目计划,制定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书》;
(二)入驻孵化基地前已经注册登记的,时间不超过1年;
(三)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孵化基地内,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创业项目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服从孵化基地的管理。
八、创业项目入驻孵化基地需办理哪些相关手续?
(一)申请。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须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项目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属迁入的创业项目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财务报表。已实现带动就业的,需提供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初审。孵化基地受理创业项目申请,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孵化基地负责统一组织将初审合格的创业项目申请人的初次创业、创业规划、创业能力等相关情况汇总上报人社、财政部门审核。
(四)入驻。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孵化基地与创业项目负责人签订《创业项目入驻协议》,办理入驻手续。
九、创业项目退出方式有哪些?
(一)创业项目孵化期满退出时,孵化基地应提前1个月告知,并于协议到期前5日内按程序办理退出。
(二)因自身原因自愿申请退出的创业项目,应向孵化基地提前1个月提交退出书面申请,孵化基地按退出程序办理。
(三)孵化期内创业项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孵化基地可直接勒令其退出:
1.创业项目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2.因创业项目原因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
3.创业项目入驻后,超过一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4.实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项目不符的;
5.擅自转租、未经批准更换创业项目负责人或实际经营者与申请人不符的;
6.未能按时报送相关资料或所报材料内容失实,经督促不能改正的;
7.虚报冒领、违规领取补贴资金的;
8.人社部门巡查时发现创业项目负责人连续4次不在岗的;
9.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10.不服从孵化基地管理严重违反入驻协议内容的。
(四)其它原因应退出的情况。
十、创业项目退出需办理哪些相关手续?
(一)孵化基地向创业项目下达创业项目退出通知书;
(二)终止创业孵化项目入驻协议;
(三)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十一、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可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孵化基地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梳理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和创业者情况,每半年向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扶持政策,并提交相应材料,统一组织报人社部门申报办理。各级人社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
(一)房租物业水电补贴。对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初次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孵化基地,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相应孵化期限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创业项目场地房租补贴。对入驻创业项目实际占用场地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第三方机构对创业项目实际占用场地建筑面积评估市场价计算,评估市场价高于实际租金的原则上按实际租金计算,对因装修改造投入成本较大导致评估市场价高于实际租金的,由评估机构出具专项说明,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际租金的20%,上浮期限自本文件实施起不得超过3年,带动就业2人以下每年不超过5万元,带动就业3-4人每年不超过6万元,带动就业5人以上每年不超过8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创业扶持资金列支。
2.公共服务场地房租补贴。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基地内直接为创业项目服务的创业指导办公室、会议室、多功能厅、项目路演室、导师工作室、洽谈室、阅览室(书吧)、创业成果展室、展厅等。对以孵化生产、加工类创业项目为主的孵化基地,公共服务场地可增加共用库房、共用车间、检验检测室等创业项目必须场所。按照第三方机构对列入补贴范围的公共服务场地评估市场价适当给予补贴,公共服务场地房租补贴最高一般不超过创业项目场地房租补贴的20%。对以孵化生产、加工类创业项目为主的创业就业孵化基地,根据其增加的共用库房、共用车间、检验检测室等面积适当提高补贴比例,其中,增加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最高不超过创业项目场地房租补贴的25%;增加面积在1000至2000平方米的,补贴最高不超过创业项目场地房租补贴的27%;增加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最高不超过创业项目场地房租补贴的30%。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资金列支。
人社部门每半年组织对孵化基地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房租补贴的享受比例。绩效考核90分以上补贴比例100%;80-89分补贴比例90%;70-79分补贴比例80%;60-69分补贴比例70%;60分以下不予补贴。
3.物业水电费补贴。按实际入驻创业项目数量给予每个项目200元/月的定额补贴,但物业水电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孵化基地实际费用。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二)管理服务补贴。孵化基地提供正常服务,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正常运行满6个月的,可根据服务户数给予每年每户2000元、最长不超过实际孵化期限的管理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资金列支。
(三)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孵化基地组织优秀创业项目积极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创业大赛,按获奖创业项目数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获得唐山市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孵化基地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河北省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孵化基地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孵化基地和创业项目各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创业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就高奖励1次。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资金列支。
(四)创新项目奖励。对孵化基地培育优秀创业项目并获得专利的,给予创新项目奖励。按创业项目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个专利分别奖励孵化基地和创业项目各2万元、1万元、1万元。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资金列支。
(五)入驻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的创业者和创业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
(六)国家、省、市规定孵化基地和创业项目可享受的其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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