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发〔20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和武装部,市直有关部门:
《唐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16届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军分区
2021年9月16日
唐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保障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推动驻唐部队随军家属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国发〔2013〕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河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冀政〔2014〕61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8〕42号)及2021年市委议军会议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唐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唐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研究、汇总、部署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安置、督办、检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分析研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四条 唐山军分区是驻唐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驻唐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的统计工作,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需提供材料清单见附件1)审核汇总后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于随军前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含中直、省直机关单位)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身份(含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随军家属,依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对等”的原则进行安置。军人所在部队驻地在唐山市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军人家属在唐山市以外地市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拟定安置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市直单位安置;军人家属在唐山市以外县(市、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由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置。军人所在部队驻地在唐山市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军人家属在唐山市以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由部队驻地所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拟定下达安置计划,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安置。接收单位应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安排到岗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和责任。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政府要结合随军家属原身份、本人需求及安置工作实际优先安置。
第六条 全面落实国家关于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不断提高就业安置质量水平。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协调管辖范围内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从年度招录计划中预留5%的职位定向招录随军家属,每年12月底前将预留职位报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随军前无工作的随军家属提供多方位的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人才交流中心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窗口,免费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服务,通过为随军家属提供岗位信息、举办招聘会等多种形式帮助和推荐随军家属实现就业。鼓励随军家属积极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符合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随军家属。对符合申报灵活就业条件的,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有意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参加面向重点群体开展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第八条 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的,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创业的优惠政策。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凭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规定,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部门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每名随军家属只可享受一次免税政策);创业初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新开办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凭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第九条 随军家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进行安置:
(一)在安置就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在规定时限内不报到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军队干部已转业、退休、调离或自谋职业的;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对拒不上报预留职位、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责成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接收或不能按期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促进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 对存在就业困难的驻唐部队随军未就业家属,由市财政给予发放生活补贴,以提高随军家属生活质量。
(一)随军未就业家属申领生活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驻唐部队现役军人配偶,与现役军人共同在唐山市生活并取得唐山市户籍;
2.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
3.未就业且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无收入且没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要主动申报,军人所在部队政治工作部门书面告知唐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从出现之月起停发随军未就业家属生活补贴:
1.在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
2.在国有资本参与经营的企业或部队内部实现就业的;
3.领取营业执照或利用他人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
4.既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又不是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但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为社会提供合法的服务性劳动,劳动报酬达到或者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随军家属户籍迁出唐山市,或与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
6.随军家属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正在享受其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7.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8.军人退出现役,或被取消军籍,或调离唐山市的;
9.军人或随军家属死亡的;
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等不适宜领取未就业生活补贴的。
第十二条 随军未就业家属生活补贴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按照600元/人/月标准发放,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每年6月和12月申领之前6个月补贴,并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分两次集中发放。未申领不予发放,过期不予补发。
第十三条 随军未就业家属生活补贴的发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唐山军分区审核后的数据,编入年度预算,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年初一次性拨付唐山军分区指定账户,由唐山军分区将生活补贴拨付到相关驻唐部队账户,相关驻唐部队后勤工作部门将生活补贴按时发放到位。
第十四条 由随军家属本人据实填写《唐山市随军未就业家属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分别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军人所在部队政治工作部门。所在部队政治工作部门核验以下资料原件并留取复印件一份:
1.身份证;
2.户口簿;
3.配偶军官证;
4.结婚证;
5.就业失业登记证;
6.申领未就业生活补贴期间社会保险缴费查询结果;
7.军人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
第十五条 驻唐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唐山市随军未就业家属生活补贴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证明进行审核,将符合申领资格的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各驻唐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将本单位申领未就业生活补贴人员资料进行汇总,填写《唐山市随军未就业家属生活补贴申请人员明细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并在相应位置加盖印章后,提交唐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申报单位提交材料清单如下:
1.《唐山市随军未就业家属生活补贴申请表》,每个申请人一份;
2.身份证、户口簿、配偶军官证、结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军人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等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使用A4纸复印并加盖申报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印章),申领未就业生活补贴期间社会保险缴费查询结果;
3.《唐山市随军未就业家属生活补贴申请人员明细表》一式三份。
唐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会同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局对《唐山市随军未就业家属生活补贴申请表》进行审查核准,市公安局负责对随军家属落户情况及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进行审核并盖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随军家属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并盖章,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或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并盖章,以上单位均审核通过后,由唐山军分区所属有关部门在《唐山市随军未就业家属生活补贴申请人员明细表》上盖章,交由相关驻唐部队执行发放。
第十六条 随军未就业家属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驻军各单位政治工作机关要加强对军人配偶随军、就业等情况的动态管理,定期与唐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沟通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军人及配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生活补贴的,以及不再符合享受条件不及时告知仍继续申领生活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生活补贴,并由部队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并追责,军人应退还已领取的生活补贴。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主办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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