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发法规〔2020〕46号
(下行文不使用“签发人”)
各监管企业、委机关各处(室):
现将《唐山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单》中所列履职事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需要监管企业报送市国资委审核(备案)事项,不包括市国资委主动决定、直接任免、监督检查、党群工作等方面事项。
二、《清单》中所列履职事项未明确表示包含子企业的,相关决策按照要求由一级企业决定,不再报市国资委审核或备案。
三、《清单》所列审核事项,涉及市国资委作为持股主体的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在股东(大)会上发表意见或提前与企业沟通。
四、各监管企业在向其他部门办理本清单以外事项需要市国资委出具意见的,可单独向市国资委请示。
五、本通知印发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修订调整的,市国资委将及时调整《清单》内容。
附件:唐山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020年版)
唐山市人民政府国资委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唐山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2020年版)
一、总 则
根据《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唐办字〔2019〕19号)的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县级。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市国资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部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优化考核分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和调控体系,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所监管企业各种方式财务监督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财务监督、风险防控工作。
(三)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制定国有资本运作规划;推动国有资本规范运作,组建并指导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根据调整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要求,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市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制定所监管企业整体规划,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改进投资监管方式,强化主业管理;指导所监管企业防范风险,开展违规投资追责。
(五)负责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负责有关监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类处置、督办和深入核查监督检查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九)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依法对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国资委党委系统企业党建工作考核;指导国资委党委系统企业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唐山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监管 | 履职 | 实施和履职依据 | 企业报送材料 | 追责情形 |
1 | 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审核 | 政策法规与规划发展处 | 1.《关于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2017〕47号); | 1.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请示文件;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2 | 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备案 | 政策法规与规划发展处 | 1.《关于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2017〕47号) | 1.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请示文件;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3 | 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审核 | 政策法规与规划发展处 | 1.《关于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2017〕47号) | 1.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2.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3.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4.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5.项目融资方案; 6.其他必要的材料。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4 | 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审核 | 政策法规与规划发展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37、65条; 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111号) | 1.关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5 | 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除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试点和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以外的二级企业的改制行为审核 |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0条; 5.《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08〕34号) | 1.企业改制的申请; 2.出资人批准改制的文件。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企业改制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6 | 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审核 |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5.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40号); | 1.混改工作方案; |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在审核混改实施方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7 | 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行为以及破产、解散行为的审核 |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6条; 5.《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08〕34号) | 1.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 |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重组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8 |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审核 |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 1.国务院三部委《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 1.试点企业申请; |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重组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9 |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组建方案的审核 |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 1.《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唐办字〔2019〕19号); 2.《关于印发<唐山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资发资本〔2019〕119号) | 1.试点方案; |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重组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10 | 国有投资、运营公司资本运营方案审核 |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条; | 1.企业资本运营工作计划请示文件;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国有资本运营方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11 | 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的初步审核 |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52、80条; 5.《唐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支出管理办法》(唐政办〔2015〕28号); 6.《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唐发〔2019〕22号) | 1.企业国有资本预算支出项目报告;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编制预决算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12 | 监管企业出租租赁项目备案 |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 《唐山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出租租赁行为的指导意见》(国资改字〔2016〕88号) | 1.合同报备相关材料; 2.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国有资本运营方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13 | 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事项审核 | 产权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1条; | 1.资本金变动请示;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金变动事项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14 | 属于市国资委权限范围内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 产权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55条; 5.《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资产评估备案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8〕32号) |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文件;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15 | 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国有产权在监管企业之间、上下级之间、与其他省市企业之间无偿划转事项审核 | 产权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23、24、33条; 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 1.企业请示文件;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无偿划转国有产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16 | 属于市国资委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事项审核 | 产权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23、24、33条; 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第32号令) | 1.请示文件及方案;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事项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17 | 监管企业及所属公益类、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子企业和其他重要子企业的产权公开转让、公开增资事项审核 | 产权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第32号令); | 1.请示文件及方案; 2.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国资监管机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18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事项审核 | 产权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 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第36号令) | 1.请示文件及方案;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法律意见书; 4.内部决策文件; 5.其他必要的文件。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审核批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19 | 监管企业发债事项审核 | 产权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1条; | 1.请示文件及发行方案;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内部决策文件; 4.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企业发债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20 | 监管企业担保事项审核 | 产权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条; 2.《唐山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资产字〔2015〕75号) | 1.担保请示文件及方案; 2.内部决策文件; 3.其他必要的文件。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企业对外担保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21 | 境外国有产权转让、划转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审批 | 产权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冀国资字〔2018〕326号); 3.《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2012〕12号) | 1.国有产权变动请示文件及方案; 2.内部决策文件; 3.其他必要的文件。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境外国有产权转让、划转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22 | 监管企业负责人和外部董事薪酬方案审核 |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及考核分配处 | 1.《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4〕12号); 2.《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3号); 3.《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唐发〔2017〕11号); 4.《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冀国资党字〔2018〕94号); 5.《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冀国资党字〔2019〕74号); 6.《唐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考管〔2018〕89号)。 | 1.基本年薪确定、绩效年薪确定和薪酬结算方案。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概况,年度生产经营概况以及企业是否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说明等。 3.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4.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包括规范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制度建立情况、其他货币化收入情况及金额。 5.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情况。 6.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和职工人均工资增减情况。 7.监管部门市国资委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8.薪酬预发情况说明。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监管企业负责人和外部董事薪酬方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23 |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案及清算结果的审核 |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及考核分配处 | 1.《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19号); 3.《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冀国资字〔2019〕158号); 4.《唐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资发考管〔2020〕42号) | 1.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3.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工资总额清算表(中介机构专审结果)。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监管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和清算结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24 | 监管企业 | 财务监管处 | 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 2.《唐山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统字〔2009〕350号); 3.《唐山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国资统字〔2015〕234号) | 1.企业收到的承办(组织)捐赠的公益性组织或政府部门要求企业捐赠的相关文件; 2.企业收到的捐赠受益对象要求企业捐赠的申请、支出预算及测算依据等相关文件; 3.企业董事会或厂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对外捐赠的会议纪要; 4.企业对外捐赠如涉及实物资产,该项资产的详细清单及价值认定依据; 5.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必需资料。 |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在对监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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