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专职外部董事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央、省和市委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专职外部董事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冀国资字[2019]84号),按照《唐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专职外部董事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党管干部原则。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真正把能够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善于把握企业改革发展方向的领导人员选好用好。
(二) 统筹兼顾原则。坚持专职外部董事选任与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相结合,在选优配强专职外部董事的同时,逐步缩减企业领导班子职数,不断优化班子结构,形成梯次配备、有序流转的良性机制。
(三) 人岗相适原则。着眼于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根据专职外部董事人选的来源、履职经历、专业特长等,选优配强专职外部董事,实现选任人选与董事会需求相匹配。
(四) 交流任职原则。严格落实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对专职外部董事选任进行综合考虑、交流使用。由现职企业领导人员转任的,不得在原企业担任专职外部董事。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三条 市国资委党委参照现职企业领导人员对专职外部董事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国资委党委负责专职外部董事的选拔任用工作,原则上每名专职外部董事在1-3家监管企业同时任职。
第五条 专职外部董事实行聘期制,聘期为1-3年,在同一企业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6年。
第六条 专职外部董事实行任职承诺制度,任职前就忠诚、干净、担当作出书面承诺。除健康原因外,任职3年内一般不因个人原因辞职。
第三章 人选来源、条件
第七条 专职外部董事人选的主要来源为:
(一) 由市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班子成员和其他市属企业正职领导人员转任。
(二) 从符合条件的市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中选拔转任。
(三) 从符合条件的市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重要子分公司正职领导人员中选拔产生。
(四) 从市级经济管理部门熟悉经济管理、政策法规、国资监管、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党建等相应人员中选拔产生。
(五) 必要时可通过市场化选聘方式产生。
第八条 专职外部董事人选应当符合《唐山市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唐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专职外部董事人选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 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素质过硬,践行“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 具有较强的产权代表意识,能够忠实地维护出资人和任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 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定,熟悉国家行业政策和相关行业情况。
第十条 担任专职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 现任市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班子成员和其他市属企业正职领导人员;或者担任市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副职领导人员3年以上,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和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的人员;或者担任市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重要子分公司正职领导人员3年以上的人员;或者担任市级经济管理部门正科级职位3年以上,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在正科级职位和副科级职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的人员。
(二)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金融类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还应当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 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由组织决定的人员。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担任专职外部董事:
(一)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人员;
(二) 对企业经营不善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
(三) 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人员;
(四) 年满59周岁的人员;
(五) 其他不宜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人员。
第四章 选任方式、程序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专职外部董事,主要采取现职转任、组织选拔两种方式。现职转任主要由市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班子成员和其他市属企业正职领导人员转任专职外部董事,年满55周岁的优先转任。组织选拔主要从市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副职领导人员或市级经济管理部门等相应人员中选拔为专职外部董事。
第十三条 现职转任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分析研判和动议。由市国资委党委及其内设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根据监管企业改革发展和董事会建设实际以及外部董事配备需求,进行综合研判和动议分析,提出建议人选。
(二) 听取意见。听取建议人选本人和所在企业主要领导意见。拟任市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专职外部董事,需听取市委组织部意见,并呈报有关任免职的征求意见函。
(三) 决定人选。由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专职外部董事任免职事项。
(四) 办理手续。由市国资委任用和聘任专职外部董事,办理相关任免职手续。
第十四条 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分析研判和动议。由市国资委党委及其内设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根据监管企业改革发展和董事会建设实际以及外部董事配备需求,进行综合研判和动议分析,提出建议人选,制定推荐考察方案。
(二) 任前审核。严格审核人选的干部人事档案,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三)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谈话调研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根据谈话情况提出参考人选进行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推荐产生人选后发布考察预告。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四)座谈考察。确定考察对象,综合运用个别谈话、查阅资料、与人选面谈等方式,深入了解人选情况。
(五)听取意见。与建议人选就专职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力、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听取意见。拟任市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专职外部董事,需听取市委组织部意见,并呈报有关任免职的征求意见函。提交市国资委党委会研究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任人选的意见。
(六)决定人选。由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专职外部董事任免职事项。
(七)任前公示。任职前在一定范国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前,应就本人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向市国资委进行承诺。
(八)办理手续。由市国资委任用和聘任专职外部董事,办理相关任免职手续。
第五章 交流、回避
第十五条 畅通专职外部董事职业发展通道。对于履职期间表现突出、符合市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班子成员和市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任职条件的专职外部董事,在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相应职位出现空缺时,统筹考虑其交流使用。
第十六条 实行专职外部董事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专职外部董事所任职企业以及所任职企业的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第六章 免职、辞职
第十七条 专职外部董事有《唐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情形的,予以免职。非市场化选聘的专职外部董事免职后,根据本人具体情况,可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外部董事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专职外部董事,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凡未经规定程序提出的拟任人选,市国资委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党委及其内设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在专职外部董事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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