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工作,规范外部董事履职行为,提升履职效能,根据《唐山市市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市属重点骨干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唐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及《唐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
第三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做到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第四条 对专职外部董事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专职外部董事任期为1年的,只进行任期考核评价。兼职外部董事只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外部董事在多家监管企业任职的,综合其在不同企业的履职情况,形成考核评价结果和意见。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开展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工作,具体由市国资委内设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
第六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政治表现、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6项指标,每项指标权重相同。
(一)政治表现。重点考核:(1)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情况;(2)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国资委总体要求情况。
(二)职业操守。重点考核:(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2)牢固树立维护出资人权益的责任意识,自觉站在出资人立场上决策,积极维护出资人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3)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
(三)履职能力。重点考核:(1)战略决策能力,根据形势和市场的变化准确分析判断企业发展方向情况;(2)风险控制能力,根据决策事项及时提出控制风险的意见和建议情况;(3)协调沟通能力,同其他董事、经理层成员及时沟通,善于接受他人的意见建议情况;(4)开拓创新能力,围绕公司改革发展提出新思路、新办法情况;(5)识人用人能力,对董事会拟聘任或解聘人员的能力水平作出准确判断的情况。
(四)勤勉程度。重点考核:(1)注重学习,熟悉公司经营运作,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同行业企业的改革发展,积极获取相关专业领域最新信息情况;(2)注重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公司发展动态和重点事项进展,为企业提供决策参考情况;(3)利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情况;(4)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职,避免因不知情而导致决策失误情况。(5)参加会议情况。专职外部董事应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得缺席。兼职外部董事一年内参加董事会会议(含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次数不得少于会议总数的3/4。
(五)工作实绩。重点考核:(1)充分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为董事会建设和公司发展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建议情况;(2)认真行使表决权,独立发表个人见解,符合出资人意志和公司利益,无重大决策失误情况;(3)坚持原则,敢于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其他不合理的议案发表异议,并清晰表述反对或弃权理由情况。(4)对担任专门委员会职务的外部董事,还要考核评价其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充分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廉洁从业。重点考核:(1)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情况;(2)正确履职行权,遵守廉洁从业各项规定情况;(3)不干预企业经营,不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不正当利益情况。
第七条 对专职外部董事重点考核评价维护出资人权益,推动企业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改革发展,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的决策效果情况。对兼职外部董事重点考核评价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指导服务的情况。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式
第八条 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采取企业测评和日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职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企业测评占70%权重,日常评价占30%权重;兼职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企业测评占50%权重,日常评价占50%权重。
第九条 企业测评。(考核测评表见附件1)
由任职企业党委班子成员、其他董事、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参加对外部董事的民主测评会议,专职外部董事还应有中层管理人员参加。外部董事对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述职,与会人员对外部董事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条 日常评价。包括外部董事的日常履职评价和工作报告评价,分别占60%和40%权重。(打分表见附件2)
由市国资委依据唐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记录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有关规定,对外部董事日常履职情况和工作报告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日常履职评价包括参加会议情况、发表意见情况、开展调研情况、遵纪自律情况、参加培训情况,每项权重相等。工作报告评价包括定期报告情况、专项报告情况、研究报告情况,每项权重相等。
第十一条 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考核评价将任期内各年度考核评价得分进行加权计算。任期为三年的,依次按照30%、30%、40%的权重,加权计算得出结果,作为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考核评价得分;任期为两年的,前后两年考核评价得分分别占40%和60%的权重。
第四章 考核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企业测评。由任职企业党委班子成员、其他董事、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中层管理人员等各测评主体分别填写测评表,对外部董事进行民主测评。
(二)听取意见。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市纪委监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意见,听取企业党委班子成员、其他董事、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意见。根据需要,听取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市国资委相关处室对外部董事的意见。
(三)查阅资料。根据工作需要,调阅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
(四)日常评价打分。市国资委根据外部董事履职记录和工作报告对其进行评价打分。
(五)综合评价。市国资委内设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结合企业测评、日常评价和个别谈话了解掌握的情况,综合形成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意见。
(六)反馈意见。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意见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后,将考核评价结果向企业董事会及外部董事本人反馈。
第五章 考核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占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侵害出资人或者企业利益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接受任职企业的报酬、津贴和福利待遇,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董事会工作程序、议事规则或者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泄露商业秘密,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不担当、不作为,消极行使表决权,无充分理由多次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
(五)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等,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或者因决策失误导致企业重大损失,外部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六)出资人认定的其他重大失职行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担任外部董事的情形。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外部董事薪酬、奖惩、任免(续聘、调整、解聘)的依据。
专职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绩效年薪上浮10%。兼职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由市国资委予以解聘。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由市国资委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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