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国资发法规〔2024〕115号
各监管企业、机关各科室:
按照深化国企改革提升行动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市国资委履职重点,规范履职行为,厘清职责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市国资委对《唐山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020年版)》(国资发法规〔2020〕46号)进行修订完善,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完善后的《唐山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事项说明
(一)《清单》适用范围为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市国资委受托监督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需要监管企业报送市国资委审核(备案)事项,不包括市国资委主动决定、直接任免、监督检查、党群工作等方面事项。
(二)《清单》中所列履职事项未明确表示包含子企业的,相关决策按照要求由监管企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策,承担主体责任,不再报市国资委审核或备案。
(三)《清单》所列审核(备案)事项,涉及市国资委作为持股主体的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在股东(大)会上发表意见或提前与企业沟通。
二、有关要求
请各监管企业严格按照《清单》内容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机关各科室要严格按照《清单》所列监管事项,依法依规行权履职,确保监管行为规范,监管事项到位。
本通知印发后,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修订调整的,市国资委将及时调整《清单》内容。《唐山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020年版)》废止。
附件:唐山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024年版)
唐山市人民政府国资委
2024年7月9日
附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监管 | 履职 | 实施和履职依据 | 企业报送材料 | 追责情形 |
1 | 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审核 | 政策法规与规划发展科 | 1.《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字〔2022〕99号); | 1.发展战略和规划请示文件;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2 | 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备案 | 政策法规与规划发展科 |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字〔2022〕99号) | 1.年度投资计划报告; 2.年度投资计划表; 3.董事会决议; 4.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审核意见; 5.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核定的说明; 6.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3 | 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审核 | 政策法规与规划发展科 |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字〔2022〕99号) | 1.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2.董事会决议; 3.投资决策相关依据材料。; 4.(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其他必要材料。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4 | 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审核 | 政策法规与规划发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111号) 6.《河北省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冀国字〔2021〕5号) | 1.关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 3.董事会决议; 5.合规意见书; 6.特殊行业监管部门许可。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5 | 监管企业和重要子企业以及监管企业所属的公益类企业、承担重要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审核 |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4.《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动态优化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的通知》(冀国资发改革〔2024〕23号) 5.关于转发《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唐发改体改〔2022〕164号) | 1.混合所有制改革可行性研究情况。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 3.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4.内部决策文件。 5.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 6.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核意见和结果。 7.法律意见书。 |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在审核混改实施方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6 | 监管企业整合重组以及破产、解散行为的审核 |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1.企业重组整合方案; |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重组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7 | 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申报的初步审核 |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科 | 《唐山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唐财规〔2021〕1号)
| 1.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报告; |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8 | 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事项审核 | 产权管理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1条; 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第32号令)。 | 1.资本金变动请示;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金变动事项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9 | 属于市国资委权限范围内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 产权管理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55条; 5.《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资产评估备案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8〕32号); 6.《唐山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23〕115号) |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文件(核准时需提交核准申请文件、核准申请表;备案时需提交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10 | 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国有产权在监管企业之间、上下级之间、与其他省市企业之间无偿划转事项审核 | 产权管理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23、24、33条; 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4.《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 5.《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 | 1.企业请示文件; 7.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无偿划转国有产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11 | 属于市国资委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事项审核 | 产权管理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23、24、33条; 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第32号令); 4.《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 5.《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 | 1.请示文件及方案;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事项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12 | 监管企业及所属公益类、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子企业和其他重要子企业的产权公开转让、公开增资事项审核 | 产权管理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第32号令); 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 | 1.请示文件及方案; 2.可行性研究报告; 5.法律意见书; 6.其他必要的文件。 | 国资监管机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13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事项审核 | 产权管理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 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第36号令) 4.《关于下放地市级以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冀国资字〔2023〕39号) | 1.请示文件及方案;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法律意见书; 4.内部决策文件; 5.其他必要的文件。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审核批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14 | 境外国有产权转让、划转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审批 | 产权管理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冀国资字〔2018〕326号); 3.《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2012〕12号); 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第32号令); | 1.请示文件及方案; 2.可行性研究报告; 5.法律意见书; 6.其他必要的文件。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境外国有产权转让、划转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15 | 监管企业产权登记事项 | 产权管理科 | 1.《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12〕29号); 3.《唐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资发产权〔2024〕46号) | 1.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文件; 3.工商登记资料; 4.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企业违反产权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资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伪造、涂改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 |
16 |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案及清算结果的审核 |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及考核分配科 | 1.《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19号); 3.《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冀国资字〔2019〕158号); 4.《唐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资发考管〔2020〕42号)。 | 1.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2.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3.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工资总额清算表(中介机构专审结果)。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监管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和清算结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17 | 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 |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及考核分配科 | 1.《唐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发考管〔2022〕6号); 2.《唐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分类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国资发考管〔2023〕224号); 3.《唐山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所属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考管〔2023〕57号)。 | 1.企业年度及任期审计报告; 2.对所属企业的全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3.对所属企业的功能界定与分类结果; 4.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形成的年度及任期业绩考核结果; 5.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对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18 | 监管企业发债事项审核 | 财务监管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1.发行债券请示文件; 2.发行债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发行方案; 4.董事会决议; 5.履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6.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7.法律意见书; 8.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表; 9.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企业发债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19 | 监管企业 | 财务监管科 | 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 2.《唐山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统字〔2009〕350号); 3.《唐山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国资统字〔2015〕234号)。 | 1.企业收到的承办(组织)捐赠的公益性组织或政府部门要求企业捐赠的相关文件; 2.企业收到的捐赠受益对象要求企业捐赠的申请、支出预算及测算依据等相关文件; 3.企业董事会或厂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对外捐赠的会议纪要; 4.企业对外捐赠如涉及实物资产,该项资产的详细清单及价值认定依据; 5.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必需资料。 |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在对监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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