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唐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管理局政府信息,提高机关事务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管理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管理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指导、监督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编制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更新和维护需公开的信息;
(四)受理各级组织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对各相关责任处室的办理和答复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五)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承担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华负责分管局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同志统筹实施,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开信息的内容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政府信息分类及范围
第七条 管理局政府信息分为三类: 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职能、领导信息、机构设置及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职责;
(二)机关事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解读;
(三)管理局制发的、需要社会知晓的工作文件以及其他文件;
(四)工作动态、工作举措和成效等政务工作信息及相关检验检测信息;
(五)行政审批信息,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审批结果,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警示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预算决算、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人事政策、人事任免、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信息;干部培训计划、培训开展情况;
(九)应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的基础数据;
(十)群众投诉举报方式和渠道,信访渠道和处理程序;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管理局制定的政策文件或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管理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批、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管理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主要通过管理局政务网站发布,同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印刷品以及新闻媒体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管理局各处室须确定1名人员为信息管理员,做好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确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信息产生的处室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进行核实和保密审查,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请本处室负责人、主管局领导批准;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信息,应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二)各处室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要说明信息来源及本部门的保密审查意见,报局公开办确定。局公开办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三)及时在局政务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及时上网公开。原则上,文件通知、公告通告和需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文件材料等,由信息产生处室在公文印发当天上网发布,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工作动态类等政务信息,由相关处室在活动结束后2日内报送局办公室(尽量以图文并茂形式报送),办公室应按照程序及时上网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或废止的,原信息发布处室应当于失效或废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管理局政务网站撤下。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当面等形式向管理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按要求填写《唐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管理局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第二十条 管理局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后重新申请。
依法不属于管理局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管理局公开办受理申请后,应及时予以登记,并批转相关处室办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提供方式进行答复;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承办处室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请管理局公开办确定;管理局公开办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承办处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承办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经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管理局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六条 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管理局公开办不定期对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答复;
(三)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八条 各处室应按照本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驻市政府办纪检组处理。
(一)不及时公布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答复或依法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提供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私自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九条 管理局公开办负责在每年的3月31 日前编制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制作维护:唐山市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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